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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未休年假付3倍工资” 有助保障休假权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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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执行带薪休假制度,保障工人休假权利,促进公司长期快速发展,正确审理年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审理带薪休假纠纷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 工人和用人单位因支付年假工资报酬而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年假,工人主张按当天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报酬,法院支持。 ( 8月13日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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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制度已经推行了多年,但不能全面执行,很多使用者没有认真执行,带薪休假制度变成了空文,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现实中“白加黑”“996”等工作形态常态化,很多人连假日都享受不到,不能说是带薪假期。 但是,带薪休假制度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违法必须受到处罚,依法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这也是工人维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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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确实不能取得职工休假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取得职工休假。 职工应取得未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报酬。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表的指导意见有助于各级法院在审理带薪休假纠纷案件时积极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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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3倍于年假的工资”的指导意见作为劳动者的“支持”被公开,表明了司法部门全面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的决心。 迄今为止,有些使用者没有认真执行规定,是因为纠纷调解困难,违法价格过低,不需要付出太高的代价,对其冷淡,侵权行为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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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像纠纷案件这样的判决是有先例的。 最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合同纠纷,原告陈某要求机关在退休前支付必须休假5天的工资报酬,被机关拒绝后被起诉,最终法院判断被告机关支付原告陈某相应的假期工资10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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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已经进入优质快速发展阶段,对保障国民假期时间、推进旅游休闲经济快速发展、刺激费用等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江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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