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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挥霍企业货款,是挪用资金还是职务侵占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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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通讯员冬云何诉)私自阻止企业货款100余万元,几个月内浪费。 最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普法:挥霍企业货款,是挪用资金还是职务侵占

年4月,郑洋应聘合肥市包装企业担任业务员,从事纸质餐具销售产品工作。 那年11月,郑洋在个人的一些事项上,顾客花了其个人账户上的2000元钱,几天后归还了企业账目。 鉴于他是初犯,企业没有追究。 没有人认为郑洋不仅没有悔改,而且发现了企业财务管理的漏洞。 之后,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企业支付少量的费用,采用大部分擅自阻止的方法,在知道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侵占企业的财产来支付个人费用。 年9月,在企业内部审计中被发现后,无法偿还的郑洋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之后,到事件发生为止,郑洋侵占企业的货款达到了108万余元。

普法:挥霍企业货款,是挪用资金还是职务侵占

年12月,公安机关因怀疑郑洋挪用资金而移送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检察官认真审查了整个案件的证据,郑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10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多次阻止企业资金,主观上发现非法占领是自己的意图。 另外,停止企业费用的不是经营、投资、急救等几个事项,大部分用于访问酒吧、足疗、赠与他人等个人浪费型费用,但本人和家庭没有相应的费用能力,客观上返还的可能性 综合这些情况,事务检察官认为郑洋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普法:挥霍企业货款,是挪用资金还是职务侵占

为了全面调查事件的事实,庐阳区检察院把这个事件归还公安机关补充搜查,但还没有调查到一些证据。 为了提高事件的效率,本院决定亲自展开补充搜查。 今年4月11日,我院逐一查明了资金去向、包装企业财务管理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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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证据后,4月24日,庐阳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职务罪依法向被告人郑洋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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