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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我国家事审判制度完整之路径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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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向阳苏根荣文溪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婚姻家庭结构和观念的不断变迁,家务纠纷的数量、类型和审理难度都在相应变化。 为了妥善解决家务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修复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女性、老人、未成年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从年6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家务审判方法和事业机构改革试验。 通过试验,我国家事审判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由于存在很多制度缺陷,笔者提出了以下制度构想。

普法:我国家事审判制度完整之路径

一、单独制定家务诉讼程序法

家务诉讼具有与普通诉讼不同的特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诉讼程序不能满足家务案件诉讼程序的特别诉讼。 因为单独制定家务诉讼程序法有利于家务案件的裁定,推动家务审判方法和就业机制的改革。 首先,家务诉讼服从大体上与普通诉讼程序的适用发生冲突,如果不单独立法不仅会妨碍立法,司法实践也会产生混乱。 其次,设立个别的家务诉讼程序立法有利于舆论的推进,达到社会普遍的目的。 发生家务纠纷时,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官,法律的相关规定一目了然,当事人按照诉讼规定提起诉讼,法官更正确和规范地做出判决,从而推进家务案件的合理处理,有利于社会整体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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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家务事件的接受范围

综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并且为了处理目前司法实践中家务法庭和少年法庭案件范围混乱的现实问题,将少年案件纳入家务法庭案件范围的方法有利于妥善解决家务案件和少年案件。 因此,家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该包括以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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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确认和解除身份、亲属关系的事件,如离婚事件、收养、变更抚养关系的事件。 二是基于亲属、身份关系发生的财产纠纷案件,如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支付抚养、赡养费案件。 三是家族间侵权事件,如家庭暴力、虐待等损害人身权利的事件。 四是关于家务纠纷的非诉讼案件,如宣布失踪,宣布死亡。 五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包括受害者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和被告为未成年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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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解大体的合理适用

对家务事件适用调解,首先是因为与家务事件有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当事人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即使通过调解结束也不会影响社会公益。 因为该法院在受理家务案件后,可以自行根据职权启动先行调解程序,促使妥善处理家务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专业调解人运用熟练的谈话技巧在情绪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架起平等的信息表达桥梁,让各方冷静、客观地陈述事实和需求,查明事件事实,调解人从中合法、合理地调解,对家事事件 请注意,即使在诉讼前双方未能达成调解而进入诉讼程序,也必须每次都获得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的机会。 当然不能只追求调停而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调解失败后,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愿立即将家务案件引入诉讼程序,通过司法审判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要长期调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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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进家务审判专业化机构建设

1 .推进专业化的机构设定。 增加家务法院的数量,或根据法院自身的条件设立家务法庭。 认真总结考试经验,条件具备时,探索建立专业的家务法院,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家务审判专业机构。 认真拆除未成年人审判和家务审判的契合点和不同点,合理划分案件的管辖范围,科学整合未成年人审判和家务审判专业化机构。 发挥法院附设调解机构的作用,依赖法院多元化纠纷处理特殊化机构,或成立专业的家务调解委员会,与律协、妇联、综合治理、文明处理、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密切联系,家务纠纷案件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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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强家务审判资源的配备。 加强家务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的物资装备保障,开通家务审判专业通道,健全家务调整室、心理判断室等相关配套机构,保障家务纠纷调整、审判质量。 实行专业经费保障,加强社会采购服务模式,增加家务调整、审判辅助人员数量,减轻家务法官的实务负担,确保法官集中于审判核心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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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强家务审判队伍建设。 将推进家务审判改革与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紧密结合,有专业的审判经验,生活经验丰富,综合选择优秀的法官专门审理家务纠纷案件,选择家务调查员、心理咨询员等司法辅助人员,家务纠纷 从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乡镇调解委员会等组织中选出优秀的调解人,吸收心理专家、教育专家、社会学专家等共同参与家务纠纷的调解。 加强家务审判、调解人的教育训练,丰富训练文案和形式,确定教育训练的授课时间,严格训练效果判断,确保教育训练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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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创新家务审判判断指南。 转变家务审判理念,正确认识调整工作费的时间和劳力优势,不把是否结束作为测定调整成败的唯一标准。 单纯强调审查限制改变忽视家务纠纷实质性解决的方法,保护婚姻自由,维持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女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家务审判的基本着眼点,是专业化的家务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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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健全家务审判合作机制。 加强法院与政府部门、民间机构、社区组织的长期合作机制,构建“各方面、广阔覆盖、多层次”的争端解决平台,为家务纠纷的有效、迅速、低价处理提供替代途径。 充分动员社会力量,调整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民间和解、仲裁、行政裁决等解决机制,比较有效地分流家务纠纷,建立“党委领导、法院主导、政府支持、综合治疗协调、各方参与”的家务纠纷合作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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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审判改革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其迅速发展有赖于家务审判法理论研究的继续深入。 许多法院和大学等科研机构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将来人民法院的家务审判事业将为大学和专家学者敞开大门,为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理论学术研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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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馀向阳系江西省偶然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偶然担任乡学院政法系兼职教授。 苏根荣系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所长文溪系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法官)

标题:普法:我国家事审判制度完整之路径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3/18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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