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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指导意见》确定正当防卫制度适用标准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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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蒋安杰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 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互相合作,依法正确妥善解决了大量正当防卫事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存在不允许把握或者严重失当等问题。

普法:《指导意见》确定正当防卫制度适用标准

为了积极响应社会关注,大力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9月3日正式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记者对相关热点问题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

普法:《指导意见》确定正当防卫制度适用标准

记者:《指导意见》强调必须依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鼓励见义勇为提高社会正气。 那么,关于鼓励和保护义勇的行为,《指导意见》中有那些规定和考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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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峰:见义勇为中华民族以前传承的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必须举旗为见义勇为法律保障。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向地方检察机关指导福州赵宇正当防卫事件等,为看到义勇为行为屏息护卫,看到义勇为人建立有品位的正义,受到社会的广泛评价。 《指导意见》借鉴检察机关的经验方法,鼓励和保护看义勇的价值取向勾结文件。 例如,《指导意见》在正确掌握正当防卫的原因条件中,确定非法侵害既包括比较本人的非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比较他人的非法侵害。 在这里,比较实施危害国家、公共利益的行为或非法入侵者的行为的正当防卫,实质上是看义勇为。 另外,《指导意见》确认了两种见义勇为,即可以对进行中的方向盘牵引、殴打司机等妨碍安全驾驶、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实行防卫。 成人必须制止和制止未成年人实施的与其他未成年人的非法入侵。 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另外,《指导意见》在防卫过当、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中,也充分考虑到看义勇的现实状况,防止对看义勇者苛刻,对看义勇的行为过于严格认定,“防止英雄流血流泪。 总之,《指导意见》的一系列规定有助于鼓励人们与不法分子斗争,特别是鼓励道路不公正、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为实践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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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指导意见》认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非法入侵,非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不得将不法行为限制为暴力行为或犯罪行为。 对非法限制他所有的人身自由,非法入侵别人住宅等非法入侵,可以实行防卫。 ”这个规定有什么想法,从而导致防卫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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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峰:在司法实践中,与正当防卫事件相关的原因更加多样化。 例如,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事件(如浙江盛春平事件)频发,一些暴力传销组织擅自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留、强盗、强奸等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成为滋生黑恶劣犯罪的重要行业 另外,在许多事件(如湿源反杀事件、邢台董民刚事件)中,非法入侵者首先实施入侵他人住宅的非法行为,严重损害公民住宅的安全。 因此,为了更好地体现立法的原意,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指导意见》认为正当防卫原因条件下的“非法侵害”是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不能解释不当限制 然后,比较实践中容易发生的情况,《指导意见》列举了非法限制他所有人身自由、非法入侵别人住宅等非法入侵行为,具有强烈的对比性和现实意义,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法治 应该注意的是,《指导意见》的这一规定是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确定,使正当防卫成立除了原因条件之外,还需要满足时间、对象、意图条件。 另外,《指导意见》决定,对于明显轻微的不法行为,在行为者可以认识的情况下,以足以导致直接重伤或死亡的方法进行制止的情况下,使防卫行为,即非法侵害具有紧迫性,使防卫行为不具有必要性。 因此,不用担心这个规定会导致实践中的防卫权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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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我们观察到,评价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度的重要标准,也是与正当防卫事件相关的许多主要争论点。 《指导意见》如何把握和考虑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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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峰:根据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度认定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不可或缺。 相比之下,“造成重大损害”的认定标准比较确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容易导致认知上的差异,成为事件的首要争论点。 福州赵宇案、浙江盛春平案等围绕“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产生了不同的认知和解决意见。 《指导意见》对这个问题强调了三个方面的评价标准:一是综合考虑,即综合考虑非法入侵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时机、手段、强度、损害结果等情节。 二是考虑双方力量的对象,立足于防卫人防卫时的状况,结合社会公众的通常认识进行评价。 三是对防卫者有利,即不应该要求防卫者有与非法入侵几乎同等的反击方法和强度,不能机械理解反击行为和非法侵害行为的方法是对等的,强度是正确的。 防卫行为与非法入侵大不相同,只有在明显过激的情况下,防卫才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另外,在评价非法入侵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带来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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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处理涉及正当防卫的事件中反复强调“法律不能非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那么,“指导意见”是为了反复正当地防卫“做正确的事”的优势,防止“施暴”,有那些想法,进行了那些规则设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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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峰:检察机关强调“法律不能非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其背后的法律逻辑显示了正当防卫不是“用暴力控制暴力”,而是“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观。 因此,《指导意见》为防止防卫权的滥用和异化作出了多方面的规定:一是在整体要求中“正确把握边界,防止不当认定”“对以防卫为名进行不法行为的实际违法犯罪行为,不要认定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二是在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中,“如果知道侵害者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知道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就必须尽量不要用其他方法进行侵害或者阻止”“故意 三是要求正确的边界分防卫行为和打斗。 互相殴打的双方具有非法的性质,是“不正确就不正确”,与防卫行为相似,但行为者没有防卫意图,因此不应该被视为防卫行为。 四是要求防止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非法侵害是行为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即使行为人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防止侵犯,如果故意以足以导致重伤或死亡的方式反击,也不得认定为防卫行为”。 上述规定是用旗帜鲜明地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让社会公众处理法、理性、和平琐碎纷争,消除社会气息,增进社会和谐。

普法:《指导意见》确定正当防卫制度适用标准

记者:在下一步中,检察机关会通过履行检察职能作为这些事业的一部分,彻底执行《指导意见》吗?

高景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全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确保正当防卫事件的依法正确认定和公正解决。 重要的是事前介入搜查,确保事件的准明确性。 《指导意见》由公安机关对涉及正当防卫事件的侦查取证工作者提出了确定要求。 检察机关被邀请或积极事前介入搜查,与公安机关承担分工责任,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发挥各自所长,第一时间达成一致,早期确定搜查方向,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根据昆山“龙哥”事件的法律正确处理是一个很好的实例。 二是维护公平公正,依法正确行使审批逮捕、审查起诉职权。 《指导意见》要求对依法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即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 这对检察机关要遵守公平公正的角度,对公安机关要求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严格掌握逮捕和起诉条件,排除外部干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三是加强法律监督,坚决执行纠错负责。 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搜查活动监督和审判监督等职权,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度辩解、辩护意见,提出意见成立的,立即录用或支持,依法当事人合法 四是加强释法说明,加强法治普及。 正当防卫涉及的事件千差万别,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正当防卫事件的指导实例或典型实例的发发产业,让各级检察机关掌握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确定法律依据,明确法律界限,正确解决正当防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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