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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构建我国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的三个向度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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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的

我国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产生于世纪之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将其作为国家快速发展目标明确,是目前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科 我国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既不是以前流传的调解方法的简单延续,也不是模仿西方adr的潮流,而是建立在我国社会和法治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之上,融合崇尚中国和谐以前流传的东西和现代世界追求的协议共赢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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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构建中国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需要立足于历史、现实和未来三个方向。 从历史方向来看,以前调解制度的文化积淀,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调解理念的迅速发展进展,是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的理念和制度供给。 从现实角度看,中国社会矛盾数量多、主体多样、需求多样、司法资源有限的困境,需要在非诉讼纠纷处理机制面前,使司法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一次也没来过。 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的重要指标,要充分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顺应时代的快速发展趋势,为构建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贡献中国的智慧和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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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生成:

以前多元化解流传着调停

调停作为与司法审判共存的社会矛盾解决方法,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之前流传下来,有着坚实的社会基础,得到民众的广泛心理认可,今天也有深远的影响。 它可以很好地平衡各方利益,用和平的方法把矛盾解决成萌芽状态,体现了中国长期以来对“和为贵”的思想追求和纠纷处理艺术。 这个理念是历史和文化的堆积,现代法治建设只能迅速发展更新,不能根绝和割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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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说。 “听诉讼,我也还是人,必须没有诉讼。 》监狱审判和别人一样,但我的意思是不仅仅是监狱审判,社会上没有诉讼纠纷。 正如《辩文解字》所说,判决、分也调、和也以前强调社会追求无诉讼的价值理念,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迅速发展形成了各种调解制度。 地方官处处发出安民告示,警告民众不要因为一点小事就轻易向政府机关提起诉讼。 田土户婚这种细节以调停为主。 唐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只有农闲季节,每年4月至10月提起民事诉讼是不允许的。 宋进一步细分,规定农闲期必须结束民事诉讼审理,不结束就中止审理。 清朝也规定了农忙时期,官员不受理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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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整性。 从革命根据地时代的“马锡五审判方法”,到1960年代初的“小事不上村、大事不上街、矛盾解决不了”的“枫桥经验”,再到本世纪初大调解结构的形成,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迅速发展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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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调停经历了“v”字形的迅速发展过程。 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初期,“以调查研究、调停为主,当地处理”成为当时民事审判事业的基本方针,司法调停受到重视和尊重,被国际法曹界称为“东方之花”。 1989年我国民事纠纷调解的结审率达到了70%左右。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直到1982年代初,强调调停也表现出了一点不合适。 因为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将“以调解为主”的提法改为“以调解为重点”。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又把“重点放在调停上”改为“根据自主和合法的大体进行调停”。 在司法实践中,1989年以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促使法院改革审判方法,其主要复印件要求审判正规化和技术化,尊重审判和判决,强调法官的中立性,公正和效率成为审判质量和审判业绩的标准。 这个时期,调停事业逐渐淡化,法院曾经从重视调停转向强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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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民事调解事业再次受到重视和尊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事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4年)、《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几点意见》( 2007年)、《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结合的矛盾纠纷处理机制 在立法层面,人民调解法从2011年开始正式实施,为调解事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在司法实践层面,司法调解更是高歌猛进,调解勾结起草、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涵盖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申诉、信访的全过程,调解主体在接受法官后向议院全体成员、法院领导和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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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健全预防解决社会矛盾的机制,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联系,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处 我国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迅速发展的历史脉络表明,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已经包括从简单调解到调解、仲裁、审判等不同的解决方法,社会组织、领域协会、调解组织和司法机关等多种主体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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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困境:

司法资源与功能的有限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的迅速发展初期,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以司法机关为先锋,发挥着模范作用。 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构,这是宪法赋予各级审判机关的责任和使命。 因此,大部分社会矛盾发生后,会以各种形式流入法院。 另外,过度的审判压力不仅会导致审判效率的下降,还会导致审判质量的下降,有瑕疵的司法产品增加,影响法官的身心健康。 只有遵循世界司法审判的迅速发展规律,建立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才能减轻当事人的诉讼疲劳,提高司法审判的质量效果和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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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源有限方案强调很多人很少矛盾。 随着民众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许多矛盾纠纷以事件的形式涌向法院。 年5月1日,起草登记制改革开始实施,到年12月末,半年多内全国各级法院登记起草1323.6万余件,比上年增加20.41%。 年,全国法院受理了各类案件2800余万起。 即使在司法体制综合合作改革和法官会员制全面推进之后,司法资源也整体有限,法院案件大多数人少的矛盾依然是常态。 研究表明,我国法官适用简易程序一年最多可处理144.9件,适用普通程序一年最多可处理69.34件案件。 根据上海法院的简易程序适用率和一般程序采用率计算,一名法官平均一年能处理的所有案件最多为134.6件。 如果每个工作日加班2小时,一名法官的年最大事务量为168.16件。 各案件的辅助审判工作全部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官完成的,法官的年均事务量可以达到210.2件。 年,上海市全体基层法院法官人均事务量达到323件,审判工作压力可想而知。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纷争不断增加的现实依然存在突出的矛盾。 另一方面,通过开展投诉调对接事业,推进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一审民事纠纷的约三分之一可以在投诉调对接阶段解决。 解决案件多人少问题的根本方法不是增加会员法官案件压力,而是推进复杂分流,实施轻重分离、高速分离,实施简单案件迅速审查、复杂案件仔细审查,纠纷诉讼处理和非诉讼处理的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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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方法有固有的限制。 在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许多国家曾试图通过司法诉讼处理全部或大部分矛盾。 特别是法治随着中国国家的迅速发展,司法管辖权的扩大,多元纠纷处理方法长期被忽视。 但是,诉讼不仅难以满足社会纷争的所有需要,而且其本身也有固有的限制,这是现实。 第一种表现,一种是积案和延迟不同程度的存在。 诉讼案件逐年增加,开庭期间延期,解决速度下降,如果超过界限加快速度,必然会出现有瑕疵的司法产品。 二是诉讼程序多,有复杂性和抵抗性。 当事人不得不依赖律师的代理,对对抗性要加剧双方的矛盾。 许多案件只有经过投递、举证、答辩、一审、二审、执行等才能比较有效地解决。 一些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解决过程也变得冗长,家务纠纷、家庭矛盾因抗性而进一步恶化。 三是诉讼价格高。 包括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律师费用和诉讼的其他实际支出。 诉讼费的高低是相对的,与国民收入和生活费的比例有一定的关系。 另一方面,因为诉讼方法的处理价格是所有方法中最高的。 诉讼越多,社会支付的解决价格越高,但大多数普通诉讼案件不会产生重大的社会效果。 因此,降低诉讼费用不是从根本上处理司法资源的不足和不平等,反而有可能引起越来越多的诉讼。 四是处理特定案件和新型争端的限制。 在成文法国,诉讼司法审判是成文法律包含的过程,新型矛盾主要以法律解释的方式进行法律适用,没有造法的功能。 换句话说,诉讼适合解决法律规定的案件,关系多而复杂的案件也需要分解成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来处理。 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在新类型和许多混合问题上,司法机关可能缺乏根据证据规则和现有法律进行审判的可接受性。 法律规则的不确定给法官适用法律带来了困难,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判决形式上的正当性和程序的公正方向很难达成实质性的正义,社会效果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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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的趋势:

正确应对司法指控。

包括adr在内的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在快速发展初期受到法律界的质疑,调停甚至被视为法治的对立物。 现在现代法治社会不仅普遍承认多元化纠纷处理的正当性,而且被纳入法治指标,具有更高的价值。 这不仅意味着现代法治理念更加重视法律和社会和谐,尊重社会自治,而且意味着现代法治观念的转变。 这意味着从崇尚国家中心、诉讼万能、抵抗性和刚性、零和思想和法律职业的垄断中尊重多元文化、追求善治、鼓励社会参与、平等协商对话中受益等价值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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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正义项目”( theworldjusticeproject )及其举办的“世界正义论坛”( theworldjusticeforum )提出了“法治指数”( theruleoflawindex )的判断体系。 判断系统把诉讼以外的纠纷处理作为评价法治的重要参数,不仅强调专业化调解的合法性,而且承认了自律性和传统的传染性社区调解的必要性。 经过与100多个国家17个专业行业的领导、专家、学者、一般员工的长时间考察讨论,规范了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法治”事业定义的4个基本。 其中包括非诉讼纠纷处理机构提供独立、中立、公平、有效的司法救济(接近司法/正义)。 以前传达的社区及宗教纠纷处理机制都必须提供独立、公平、公正的司法救济,其关心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快速的发展中国家以前传达的或“非正式”的法律体系(以前传达的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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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中国在迅速发展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的过程中依靠“摸石过河”和“大调停”运动和各地各部门的创新,处理了许多现实课题,形成了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管理的中国特色和经验。 但是,随着中国进入新时期和法治建设的新时期,这种粗放型和阶段性模式已经开始适应社会的需要,需要在社会管理系统中进行系统的整合。 在此背景下,立足现代世界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和adr的迅速发展趋势,借鉴不同的法律体系、司法模式、司法理念和社会文化对adr的作用,正确把握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的迅速发展趋势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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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法性和法律地位正在提高。 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确立了积极鼓励多元化纠纷处理机构迅速发展的战术、政策和法律,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副本。 国际贸易中调停的重视与日俱增,稍微在国际协定中,调停开始成为必须的过程。 年2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小组(仲裁和调解)在纽约召开的第六十四届会议上,调查国际商事调解和解协议的可行性,通过国际条约,各国根据司法审查,加强对国际商事调解组织主持的和解(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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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功能和作用范围正在扩大。 除了以前流传下来的仲裁、调停广泛适用外,各种领域性、专业性纠纷处理机构及新的解决方法也相继出现,在线纠纷处理机构( odr )的异军突起。 在以往禁止或限制使用调解的行政、刑事案件,以及公共行业和决策活动中,开始鼓励开展调解。 政府机关、民间团体、社会各界也在尝试创立各种新的调解程序。 在解决环境污染、产品责任、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大规模侵权纠纷等纠纷中,调解更显示出独特的作用。 另外,多元化纠纷处理在防止冲突发生、形成规则、维护公共道德、提高共同体凝聚力、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随着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和文化多元化,和平交流、对话、互利和双赢成为人类社会的主流,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在国际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各行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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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它在解决应急、集体性和大规模侵权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随着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大规模侵权、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集体事件的解决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政府面临的新问题。 至今流传下来的想法大多是将这些问题解决转移到司法,试图用集体诉讼、公益诉讼等方法来处理。 但是实践上解释说诉讼程序忽视了解决这种问题的效果,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 用政府主导的专业基金、一揽子救济方案等新型adr方法解决,不仅效益更高,而且有利于给予受害者公平及时的救济。 至今强烈依赖司法诉讼的美国政府,在包括911件和墨西哥湾石油污染事件等一点案例的解决中,也开始尝试赔偿基金、行政监督、政府和解等新的替代诉讼的救济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公众和法律界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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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标题:普法:构建我国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的三个向度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1/0106/23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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