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对司法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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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留一在《政治与法律》年第六期发表了《关于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区别标准》的复印件。
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区别是关系依法行政原理实现的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司法实务采用的实体划分标准,即根据是否创设权利义务划分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构想,面临着逻辑困境。 权利义务的创设和权利义务的具体化之间不存在明确的界限。 根据我国《立法法》确立的立法制度框架,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区别,除非有行政立法程序的规则,否则必须多次制定程序标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司法没有法律约束力,无论其规定如何,任何复印件都不能创设权利义务。 当然,为了打破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法院形成的事实约束力,法院必须给予行政规范性文件低于行政立法的尊重,必须把合理性审查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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