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普法 > 普法:民法典中家事代理制度的优势与司法适用

普法:民法典中家事代理制度的优势与司法适用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本篇文章3071字,读完约8分钟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王礼仁

民法典第一千六十条首次在立法上规定了家务代理制度。 正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家务代理制度的通常规则及其优越性、家务代理的特殊规则、家务代理中家务表见行为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是正确适用民法家务代理制度的关键。

普法:民法典中家事代理制度的优势与司法适用

一、日常家务代理的常规规则及其优势

家务是家庭事务。 家务的范围很大,只从家务的大小和对家庭的影响程度来考察的话,就有重大的家务和日常家务的区别。 “日常家务”是维持日常家庭生活所必需的。 关于日常家务的具体复印件或范围,必须根据家务的具体性质、每个家庭的家务管理习性以及每个家庭的经济状况来决定。

普法:民法典中家事代理制度的优势与司法适用

一般来说家务代理是指日常的家务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夫妇方面出于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妇双方都有效”。 这是家务代理制度的通常规则。 日常家务代理最大的优点是行为自决和效力辐射。 行为自决是指不需要对方的授权,而是自己独立决定。 效力放射是指一方的行为效果向另一方放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或法律效力。 在日常家务代理中,一种行为被认为是代表性或共同行为,一种意思总括另一种意思。 从形式上看,日常家务代理是个人行为,在法律上是疑似的共同行为。 因此,一方的日常家务代理行为会产生夫妇共同行为的法律效果。

普法:民法典中家事代理制度的优势与司法适用

家务代理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家务代理与其他代理相比具有不同的优点。

(1)家务代理是复合代理。 家务代理是基于结婚和夫妇身份产生的复合型代理。 其具体表现如下。

1 .权利义务的复合。 家务代理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即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 配偶一方生病医疗不需要时间的,另一方配偶有权对外独立租赁。 另外,对另一方配偶也有借钱治好配偶疾病的义务。 在这里,夫妻一方对外贷款为配偶治病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普法:民法典中家事代理制度的优势与司法适用

2 .决定权和代理权的复合。 也就是说家务代理店既有自己独立的决定要素,也有代理对方的要素,两者是复合的。

3 .代理和被代理复合。 夫妻之间你可以代表我。 我代表你,彼此代理,彼此被代理,代理和被代理可以彼此转换。 这与普通代理大不相同。 在通常的代理中,无论是委托代理还是法定代理,被代理和代理的身份和法律地位都是一定的。

普法:民法典中家事代理制度的优势与司法适用

4 .好处复合家务代理行为的好处既包括自己的好处,也包括对方和家人的好处,形成好处复合体。

5 .法律责任(义务)复合。 家务代理的法律责任不是由被代理承担,而是相互负责,共同承担法律后果。

(二)家务代理权是强制性的。 家务代理权有理所当然的、强制性的,没有法定的原因,不得剥夺或限制。 婚姻关系或者夫妇身份是发生家务代理权的基础,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没有法定理由,不得限制。

普法:民法典中家事代理制度的优势与司法适用

(三)家务代理权具有平等性和独立性。 也就是说,丈夫或妻子拥有同等的家务代理权,并且无需事先征得其他人的同意,就可以根据家庭的需要随时随地独立行使。

普法:民法典中家事代理制度的优势与司法适用

(四)家务代理权的范围具有特定性。 家务代理权的范围是家务,仅限于日常的家庭事务。

(五)滥用家务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具有内外区别性。 家务代理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也不能损害家庭的好处。 一方滥用家务代理权,利用家务代理权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在其法律结果内外各不相同。 即,在夫妇内部行为者个人负责,但对外必须区别第三者是否有善意。 如果第三者有善意,夫妇的另一方就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者。 也就是说,善意的第三者对夫妇双方主张权利,夫妇的另一方对善意的第三者负责,然后向行为者索赔。

普法:民法典中家事代理制度的优势与司法适用

二、家务代理中两个特殊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民法典家务代理制度除了上述通常的规则和优势外,还有内部不生效力和外部不生效力两种特殊的规则。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内部不会产生效力。 夫妇一方限制另一方的家务行为,对外不产生效力。

普法:民法典中家事代理制度的优势与司法适用

(一)理解和适用内不生效力规则

根据家务代理制度的通常规则,夫妇方的家务代理行为在夫妇内部对双方都有效。 但是民法典有内部不产生效力的特别规定,这就是民法典第1060条第1款“但文”中规定的“夫妇方与对方另行约定的情况除外”的状况。 具体来说,夫妇一方在从事家务代理活动中约定交易对方和行为者本人负责的情况下,对夫妇另一方不产生效力,即不对另一方负责。 另外,在“夫妇方和对方是否另有约定”产生争论的情况下,主张“夫妇方和对方是否另有约定”的夫妇方承担举证责任。

普法:民法典中家事代理制度的优势与司法适用

(二)理解和适用对外不产生效力的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之间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与善意的对方对抗。 ”。 这里的“限制”是指限制一方可以独立实施的日常家务行为。 重大家务是夫妻共同决定不能独立实施的几个事项,不在限制之内。 这里的“不要对抗善意的第三者”是指善意的第三者没有效力。 要评价这个限制是否与第三人对抗,需要以第三人是否属于“善意的第三人”为中心来看。 “善意的第三者”需要两个条件。 一是夫妇不知道日常家务代理权受到限制。 二是受限制一方的行为滥用家务代理权,即该行为的外观具有家务特征,第三人足以信任家务行为。 如果第三者不知道夫妻一方受到日常家务代理权的限制,但受到限制一方的行为显然滥用了日常家务代理权(比如在赌场赌博),也不是善意的第三者,这种行为对对方不起作用,另一方可以对抗第三者。

普法:民法典中家事代理制度的优势与司法适用

三、家务表见行为的法律适用

家务表见行为是家务越权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 以第三人合理信任的有无为基准区分家务越权行为。 夫妻方的越权行为具有家务表象的特征,第三者不能判别属于越权行为还是滥用家务代理权,有理由信任属于家务行为的情况下,构成为看家务。 夫妻方的越权行为没有家务表象的特征,不足以使第三者产生家务行为的合理信任的,表现为越权或明显的越权,不表现为家务。

普法:民法典中家事代理制度的优势与司法适用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的家务表见行为由通常的表见代理解决,但现在应该已经发生了变化。 家务表见行为应适用民法婚姻家庭篇第一百六十条有关家务代理规定不应该适用民法表见代理的规定。 其理由是

普法:民法典中家事代理制度的优势与司法适用

家务表见行为和表见代理的具体内涵和法律结果各不相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表见家务不是以夫妇另一方的名义行使权利,而是以行为人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 在日常家务中,夫妻双方享受独立行使或解决家务权,不需要另一方的授权,不存在被委托进行日常家务活动的前提,当然不可能存在基于委托发生的代表代理。 在日常家务代理中,只存在一种行为是否属于家务,是否属于表见家务行为,是否委托代理,是否属于表见代理,除此之外,两种表见行为有以下不同。

普法:民法典中家事代理制度的优势与司法适用

(1)两种表见行为的具体复印件不同。 家务只是夫妻一方的行为在外表上有家务的表象,足以让别人相信属于家务行为,由此产生家务代理的法律效果。 另一方面,表见代理是行为人的行为在外表上具有别人授权的表象,足以让别人相信别人的行为来自别人的授权。 这是因为有代理别人行动的法律效果。 简单来说,表见家务相关的复印件是关于家务性质的表见,表见代理相关的复印件是关于代理权限的表见。 家务代理店不存在有无家务代理权的外表,只存在是否属于家务的外表。 这是表看家务和表看代理最本质的区别。

普法:民法典中家事代理制度的优势与司法适用

(2)两种表见行为产生的基础不同。 家务法律的基础来自婚姻效力中的日常家务代理权,表见代理的法律基础来自合同法中他人的授权或法定代理制度。

(3)两种表见行为的价值功能不同。 家务的价值功能是救济滥用家务代理权的善意第三者,代理的价值功能是救济无权代理行为的善意第三者。

(4)两种表见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 看表家务的结果由夫妇共同承担,看表代理的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标题:普法:民法典中家事代理制度的优势与司法适用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1/17643.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