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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落实会见制度的技术性规定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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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1月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张军检察长特别强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推进形成明确稳定、期待的产权保护制度体系,进行具体部署。 这次会议后,受最高检查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带头组成课题组,对“刑事诉讼中的涉案当事人及相关公司的民商事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特别研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方案。

普法:落实会见制度的技术性规定

课题组系统整理、解体刑事诉讼中涉案当事人及关联公司民商事权益保护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具体需求。 收集和总结国外法律制度对这个问题的规定和立法、司法先例和经验。 研究和提出中国刑事诉讼中涉案当事人及关联公司民商事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和事务程序和规则,将其分别定稿,形成系列稿件。 即日起,本报发表了“完全刑事诉讼中公司和公司民间商事权益保护的程序性规定的意义和路径”“谈论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民间商事权益保护的依据和意义”“把公司的存续和迅速发展作为企业刑事诉讼相关的重要目标”“会见制度的刑事诉讼” 的保护》《刑事诉讼中涉案财产处置的手续》《韩国、日本、新加坡和香港地区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民商事权益保护的制度和经验》的8篇复印件,请关注网民。

普法:落实会见制度的技术性规定

□赵旭东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会见制度是涉案民营公司家取得新闻、签署文件、行使民商事权利的重要途径,会见制度对涉案民营公司家和关联公司的民商事权益的保护有着重要作用。 为了处理“会见难”的问题,保护民营企业的家和公司的民营企业权益,尽量降低刑事诉讼对包括公司经营在内的当事人民营企业权益的不利影响,需要依赖一套具体、全面、系统的会见技术规定。

普法:落实会见制度的技术性规定

一、会见的对方和人数

扩大会见对象的范围。 我国法律规定,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见面的对象只有辩护人、其他辩护人、近亲属,几乎与无罪推定相反。 实际上,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定罪之前都是无罪的状态,在不妨碍搜查的情况下,不得过度限制与包括企业职员在内的同事、朋友的会见。 在韩国,当事人的会见包括律师会见和非律师会见,其中非律师会见包括亲属、朋友、企业职员在内的相关人员的会见。 在日本,亲属、朋友、企业职员也可以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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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特别会见制度。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得到事务机关和看守所的许可,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次会见中见到很多人。 例如原谅嫌疑犯、被告人,会见多个亲属,被亲情诱惑,有助于积极协助搜查。 例如,在民营公司房屋的经济犯罪中,允许公司房屋与多个企业职员见面,就公司危机时的管理机制作出适当安排,尽量减少刑事诉讼程序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促进民营公司生存的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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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记者招待会的复印件和监视器

会见复印件是否受到监视应该区别会见的对方。 会见辩护人是宪法、刑事诉讼法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为了保障辩护双方的平等诉讼地位,辩护人的会见不得接受任何监听、记录、录音、录像 嫌疑犯、被告是民营公司家的,辩护人应当向拘留公司家传达公司的经营关系,传达公司家的指示,允许其签署相关文件。 其他辩护律师、亲属的会见可以接受监听、记录、录音、录像,会见时不能说出有关案件的内容,但在民营公司的犯罪案件中,必须允许与拘留公司的信息表现公司的经营相关。 关于非律师的会见,看守所可以派遣人员监督会见的复印件。 如果有证据隐藏、破坏、协商等妨碍搜查的行为,可以立即中止记者招待会,但必须书面通知当事人相应的理由,并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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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见的地点和设施

完全利用看守所的会见资源,探索快速发展网上会见。 会见室不足,审讯室空着的情况下,必须事先征得记者的同意,关闭录音录像设备后,向记者开放审讯室。 另外,随着网络新闻技术的迅速发展和5g技术的落地,应该逐步探索远程视频会议的展开,更有效地满足当事人的会见诉求。 另外,为了合理调配和完全利用看守所的会见资源,可以引进会议室预约管理系统,迅速发展。 另外,辅助网络预约、电话预约等远程预约方法,减轻辩护人、其他辩护人、亲属的交通负担,有效地实现会见资源的整合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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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会见不被隔离,经看守所员工同意,非辩护律师的会见也可以不被隔离。 辩护人会见嫌疑犯、被告人是宪法赋予当事人的神圣权利,律师会见没有被隔离是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方法。 另外,经看守所员工同意,其他辩护人、亲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也可以在不设置隔离设施的场所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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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见的次数和时间

决定会见的次数和时间。 当事人会见的必要性和看守所会见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是法律根据一国的现实情况限制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平衡当事人会见权和司法价格的正当根据。 在韩国,辩护律师与嫌疑犯、被告人的会见次数限制为每月4次,时间为每小时,但在得到监狱长同意后可以增加会见次数,延长会见时间的同时,律师可以在嫌疑犯被拘留时进行会见,限制收容所的工作时间 其他外部人员的会见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将在收容所的工作时间限制为每月4次,时间限制为30分钟,监狱长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增加会见次数和时间,延长。 在综合考虑事件多样性和社会需要的基础上赋予监狱长增加和延长会见次数和时间的权力有助于实现案例的公平。

普法:落实会见制度的技术性规定

确定当事人会见的次数和时间,有助于最低限度保障当事人行使会见权。 我国法律需要最低限定当事人会见的次数和时间,各地方看守所、监狱根据现实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保障当事人行使会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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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记者招待会的监督和保障

完全检察机关进行会见制度的监督,探索检察机关对律师、其他辩护人、亲属会见问题的诉讼解决机制。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有权监督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的执法活动和安排亲属会见的管理活动。 必须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对会见制度的具体监督复印件、监督方法、监督程序和监督责任,实现权利责任的确定。 另外,检察机关的员工不是记者招待会的参加者,所以很难对记者招待会制度的实施和运行进行各方面的监督和保障,必须允许辩护人、其他辩护人、亲属在看守所驻守检察室申诉问题。 能立即解决的,常驻检察室必须立即解决,满足会见条件的,应当通知看守所安排会见,进行监督。 不符合会见条件的,必须书面通知不能会见的理由。 不能立即解决的,应当向申诉人出具受理投诉的书面证明书,在一定期间内回答。 上诉人对解决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上级检察院复议后,认为应该安排会见的,应当通知上级检察院尽快安排会见。

普法:落实会见制度的技术性规定

(《刑事诉讼中涉案当事人及关联公司的民商事权益保护》系列4 :“基于会见制度的刑事诉讼中民间公司民商事权益保护的功能和价值”详见《法治日报》年9月16日9版)

标题:普法:落实会见制度的技术性规定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1/17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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