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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电子证据审查认定“四难”及其处理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本篇文章1702字,读完约4分钟

胡勇

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审查首先是审查认定其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但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的评价及电子证据解释力的分解存在差异,首先是电子证据审查认定本身存在问题。 电子证据审查在刑事案件中得到了更多的运用,但其本身依然存在着需要处理的技术课题。 在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如何排除其他无效新闻的干扰、提取的电子证据如何进行可靠的保存证等问题一直困扰着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 首先,刑事案件的电子证据审查技术薄弱。 电子证据取证需要专业的技术和设备,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技术问题。 目前刑事案件电子证据取证员专业技能不足,技术人员培训和取证参与度不足,取证工具和软件更新能力薄弱。 其次,电子证据取证方法不完全。 刑事案件的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因此电子证据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和认定。 以往流传的证据取证方法不能直接适用于电子证据取证,因此在电子证据的提取、保全、搜索、扣押等通常操作中需要适用专业技术和程序,电子取证方法的不完全制约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普法:电子证据审查认定“四难”及其处理

由于电子证据审查认定存在上述问题,因此电子证据审查认定存在四难。

一个是电子证据很难保存。 以前传达的证据可以直观且可视,依法提取就能保证其真实性。 电子证据是存在于计算机存储介质和互联网上的虚拟新闻,存储形式是电子化载体,不能直接读取,需要在技术手段和现有环境中再现犯罪事实,而且电子数据证据容易被破坏,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普法:电子证据审查认定“四难”及其处理

二是电子证据类事件的取证认定很难。 以前传达的刑事犯罪经常有固定的受害者,容易被证人和监视设备发现,但网络刑事犯罪极其隐秘,少量的非法篡改被大量的数据掩盖,取证的认定变得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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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比较有效的犯罪新闻很难固定。 一点非法拦截、访问的数据往往存在于基础上,在应用程序层面看不到,因此很难找到互联网犯罪的迹象。 另外,在刑事案件的电子证据审查认定中掌握现场范围,明确网络犯罪时间和空间在技术专业问题上也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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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刑事案件电子数据提取比较有效的消息很难。 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取证经常从电子邮件和聊天新闻等交互式加密的、图形、视频、动画等多媒体非结构化数据中检索重要新闻。 刑事案件的分解和提取需要很多虚拟空间,重建虚拟事实,但虚拟空间往往有无效或与案件无关的电子数据,如何从很多数据中进行有效的取证也是难点之一。

普法:电子证据审查认定“四难”及其处理

我们认为处理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认定问题的对策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加强检察院关于电子证据审查的培训。 通过多种玩法的训练,检察官在案件过程中认识到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和存在价值,及时改变观念,提高案件的效率和对电子证据的认知能力。 在加强检察事务人员电子证据审查培训的同时,也要加强电子证据鉴定技术人员的培训。 作为电子证据审查认定的重要相关人员,电子证据鉴定人结合自己的知识对案件有重要的影响和深刻的理解,没有相应的鉴定能力容易导致案件的误判、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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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建立健全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认定法规。 目前我国刑法对电子证据审查认定的规定太简单了。 从健全电子证据立法、加强取证模式研究、建立电子取证的完全做法和高素质专业化取证团队等方面来看,电子取证审查需要认定法律法规建设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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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加强队伍建设,规范取证方法。 根据完整的电子证据法规,培养、充实和引进具有电子证据鉴定资格的专家,建立规范的电子证据取证方法,以专业的方法保证鉴定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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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利用区块链等新技术提高电子证据的保存能力,加强电子证据的认定。 电子证据存在于计算机的存储介质和互联网上,其存储形式需要使用技术手段恢复犯罪事实。 这是因为需要使用新的技术和做法来保证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说明区块链技术具有的不可篡改性、哈希值检查(密码学基础)和可靠性时间戳(可靠性时间戳服务中心颁发的电子证书,说明电子文档在某一时刻已经存在、完美、可验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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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健全电子取证机制。 目前电子证据鉴定取证方法和操作方法需要规范,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取证不仅是技术课题也是制度课题。 制定规范的电子证据审查认定程序、事业机制是保障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认定秩序的关键。

普法:电子证据审查认定“四难”及其处理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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