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互联网侵财的不同类型及罪名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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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桂宝
近年来,网络入侵财事件频发,其类型被归纳为虚假链接、钓鱼网站、特洛伊木马嵌入、虚假二维码、无密支付等几种典型形式,“盗窃”、“欺诈”交织的事件在钓鱼网站上最常见 在这些事件中,有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秘密的盗窃行为,也有财产转移占有的结果,对这类事件的定性来说,审查受害者是否有处分意识是很重要的。 以实际常见钓鱼网站为平台实施的网络入侵商品事件有“伪装小额支付型”“欺诈支付宝( Alipay )新闻型”“绕过第三者支付平台型”三种。
“伪装小额支付型”的网络入侵事件是行为者将大额支付的木马病毒伪装成小额交易的链接,以没有看到支付成功的记录等理由让购买者点击链接进行小额支付,购买者点击链接后,链接的树。 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行为者只有很少的支付处分意识。 对于支付的小额部分,必须认定为欺诈。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金额太小,没有达到诈骗罪的入罪标准,所以经常不考虑。 行为者取得受害者卡内的巨额资金是执行隐藏在链接中的特洛伊木马程序,受害者对该程序的执行一无所知,也没有处分卡内巨额资金的意识,对于巨额资金部分必须认定为盗窃
“欺骗支付宝( Alipay )新闻型”网络入侵事件是指行为人编造受害者的支付宝( Alipay )账号和密码,然后登录受害者的支付宝( Alipay )账户转移购物费用和钱。 这样的事件,行为者往往以假身份开设无货的网上商店,以低价吸引顾客。 客户准备购买后,编造容易支付、价格调整、程序错误等,向购买者发送与实际网店页面相同的链接欺骗购买者。 行为者通过购买者在假链路上的操作取得购买者的支付宝( Alipay )账户和密码,登记购买者的支付宝( Alipay )进行转账或费用。 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购买者陷入错误认识后自己提供的只是新闻,没有处分支付宝( Alipay )账户的金钱的意思,不是欺诈行为,而是先欺骗支付宝( Alipay )账户的新闻再偷支付宝( Alipay )内的金钱。 特别需要证明的是,如果行为人转移,或者受害者支付宝( Alipay )绑定的银行卡内的金钱不是使用支付宝( Alipay )账户的金钱,则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挪用别人的信用卡”行为,属于信用卡。
“第三者支付平台旁路型”的网络入侵事件意味着,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受害者将这笔钱转移到支付宝( Alipay )等第三者支付平台,转移到实际自己管理的账户,非法占用对方的钱。 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购物交易中的重要意义之一是担保交易。 买家明确购买商品后,将货款转入支付宝( Alipay )平台,等待验收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卖方支付款项,起到保证支付和交易安全的作用。 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担保交易的作用,行为人通过钓鱼网站非法占有对方财产必须绕过第三方支付平台。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行为者以虚假身份开设无货网店,将特洛伊木马程序伪装成商品照片,以低价吸引顾客。 买卖双方协商价格后,行为人制造方便支付等借口,通过聊天工具将虚假链接发送给购买者,购买者误认为是网站链接,其支付费用进入支付宝( Alipay )企业的公共账户。 实际上,行为者在链接中嵌入特洛伊木马程序,将收款的支付宝( Alipay )企业的评级改为行为者自己管理的账户。 这样买家支付的款项直接进入了行为人管理的账户。 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受害者有主观上以双方协商的价格支付货款的意识,客观上也实施了支付货款的行为。 行为人通过受害者的自愿处分行为取得受害者的财产,行为人受益于财产,受害者受到财产损失,是典型的欺诈行为,不是盗窃行为。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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