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莫让公司滥用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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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者日报》记者最近的采访,很多没有接触商业秘密机会的普通劳动者在入职时必须签署包括竞争业限制协议或者竞争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 这种竞争业限制的滥用、滥用现象在饮食、教育、美容整形等领域特别明显。
竞争业限制是使用者对本公司负有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争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期间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
另外,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权,劳动权是宪法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使用者必须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行为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
但是,现实中,一些使用者把竞争限制滥用为就业限制。 许多受竞争限制的工人既不是高级管理者、高级技术人员,也不是高级销售人员、财务人员等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的人。 关于经济补偿,动不动就与几十万元的违约金相比是“杯水车薪”。 沈阳房地产咨询公司人事负责人表示,当地最多可以用2.88万元“买”工人“失业”两年。
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第一个原因有两个。 其一,在就业市场上,工人还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有些用人单位主张必须签署限制竞争业协议才能入职,为了养家糊口而必须工作的工人必须要求安全。 其二,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定义适用于竞争业限制的职业和岗位,但为了限制跳槽,有些用人单位将一般劳动者统一纳入竞争业限制的范畴。
因此,为了根治竞争业限制的滥用、错误的使用方法,也可以从两方面着手。 对部分用人单位滥用、错误使用竞争业限制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尽快完善与限制竞争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那些复印件可以定义为商业秘密,那些人员属于“负有保护商业秘密义务的工人”等。 当然,工人也必须非常了解法律,拿着法律武器对《霸王条款》说不,诚实地维护自己职业的名声。 (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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