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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债务人涉嫌犯罪,已转让的财产怎么解决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本篇文章1178字,读完约3分钟


□赵青航吴宇亭


从年到年,马某多次用民间贷款方法向赵某借款,累计贷款430万元。 年初,赵某要求马某偿还,马某与赵某协商一致,以30万元的价格将马某名下的车转让给赵某,以抵消30万元的借款。 双方随后进行了该汽车的全权转让登记。 年7月,马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搜查。 公安机关冻结了马某的银行账户,同时检查了马某在事件发生前转让给赵某的车。 那么,由于债务人涉嫌犯罪,转让的财产该如何解决呢? 在本案中,赵某可以向公安机关解除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汽车,要求公安机关归还那辆汽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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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赵某和马某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吗?


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贷款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或贷款人的贷款行为涉嫌犯罪的,民间贷款合同当然不是无效的。 本案中涉嫌马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马某的行为当然并不是使赵某和马某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无效。 如果双方借贷合同关系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列举的情况,赵某和马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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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赵某受让人事件涉及汽车时,主观上有善意吗? 有合理的等价报酬吗?


答:赵某和马某达成开车赔偿债务的协议时,赵某如果不知道马某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赵某主观上是善意的。 合理的等价报酬不是说赵某需要把事件相关汽车的新车购买价格作为车购买价格,而是说车购买金额与该汽车转让时的市场价格一致,或者两者的差额在合理的范围内。 由于这辆汽车已经被马某长时间采用,根据其采用年限及里程数,双方约定的30万元转让价格在同等情况下符合同一型号汽车的二手车交易价格,转让价格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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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赵某已经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应该如何解决相关财产?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将经济犯罪的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用于偿还、转让债务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一) (二)他人以无偿或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取得上述财产的(三)他人通过非法债务偿还或非法犯罪活动取得上述财产的(四)他人以其他恶意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 根据本案的事实,赵某不知道马某有非吸引的嫌疑,出于善意对马某以比较有效的债权部分为代价,以30万元的合理价格购买马某名下的汽车,进行名义登记,善意取得了该汽车的全部权利。 这件事是因为汽车不属于公安机关应该没收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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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财产处理工作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对权利确定的受害者合法财产不损害其他受害者或利益相关者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审判 案件是由汽车系赵某善意取得已获得所有权的合法财产,因此权利确定,归还该汽车不影响其他受害者的利益,不影响诉讼的进行。 因为这个公安机关必须立即把该汽车归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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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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