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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与预防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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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本茂洪敏桦

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颁发了第一份检察建议书。 《一号检察建议》的核心副本是建议进一步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认真解决相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比较当前性侵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现状必须从以下方面建立预防和完整的机制。

普法: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与预防

推进立法完善,提高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价格

根据犯罪经济学的原理,如果调查的处罚价格低,得到的犯罪好处高,罪犯就会被刺激冒着风险实施犯罪。 目前,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全等因素,有些性侵犯未成年人很难追究刑事责任,也很难惩罚犯罪。 因此,有必要通过刑法修改、司法解释等途径组织法律保护的网络。 一是明确长期存在的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如确定“猥亵”的定义,确定“公共场所的人前”范畴,判处性侵犯未成年男性行为,单列性侵犯幼女罪,确定新性侵犯行为的法律属性等 二是对性侵犯行为规定更严厉的处罚。 如果调查处罚的力度不够,罪犯就会幸运地认为被发现的概率很小,为了满足个人的欲望而实施犯罪。 因此,从增加重量、加重量刑情节、缩小量刑幅度、严格限制缓刑的适用、提高性侵者的犯罪价格来看,打击性侵前科者和对未成年人负有特别责任者等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很重要。 三是扩大遭受性侵犯的未成年受害者的司法救济制度。 性侵犯事件的未成年受害者与其他刑事暴力犯罪的受害者不同,不仅在身体上,在心理上,对受害者造成急性压迫症和外伤后压力障碍,对受害者的家庭和社会交流关系也有很大的负面影响,身心障碍可以说是全面的、长期的。 四、通过立法规定为受害者提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需的支持,扩大性侵害损害赔偿范围,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包括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心理疏导、身体康复、社会救济、转学合作、诉讼支持等全面受害者

普法: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与预防

优化司法合作合作机制,确保准确打击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

公、检、法机关在执法、司法时,加强案件机制建设,全面体现对未成年人严惩性侵犯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完善此类案件检查过程中的联系合作机制,对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 一是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整性。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衡量国家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构建包括未成年人警务、未成年人检察、未成年人法庭在内的涉未司法机关,由专家处理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统一司法的大体和理念,统一司法认定标准,未成年人案件 二是确定此类事件的证据采信标准。 从最近这种事件的处理来看,在法检之间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事件最终得到公正解决,对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类案件的证据认定标准中,运用逻辑和经验规则,加强间接证据和周边证据,从而进行综合评价和认定,加强对这种犯罪的指控。 三是加强对量刑证据的关注。 重视收集嫌疑犯、被告人罪重、罪轻的证据,慎重适用于性侵犯者谋求广泛的解决。 即使有性侵犯者认罪的情节,也要认识到其悔改的诚实,综合其犯罪手段和结果,明确是否是轻处罚。 四是严格执行法定特殊手续。 建章立制确保刑事诉讼法、两高二部《依法惩治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意见》所要求的特别程序,保证证据的合法性,推进性侵犯未成年人的“一站式咨询”制度,反复咨询受害

普法: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与预防

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织密全社会共同预防性入侵未成年人犯罪网络

未成年人入侵预防犯罪是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公、检、法、司、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关工业委员会等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动员社会力量参加,形成严密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入侵的社会管理系统。 一是建立预防入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合作机制。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统一、协调,整合各职能部门的资源,引进社会力量,建立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联系、合作机制,建立多立场、多行业、多环节的预防性未成年人入侵机制。 二是建立禁止性侵犯者进入的机制。 在海外,美国的《梅根法案》、加拿大的《2004年性侵犯罪犯资料登记法令》等法律规定了性侵犯前科者的登记,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为了防止有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记录者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领域,正在探索建立前科报告、禁止工作、新闻查询和公开以及特定领域的入职强制审查制度,形成相互补充、内在协调的预防体系。 三是健全网络和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机制。 检查和处罚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和娱乐设施,对公司经营者采取比较有效的技术措施,整理网上色情文案,净化娱乐设施的环境,犯罪者利用网络和娱乐设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是最好的 四是加强线索发现、报告和干预机制。 包括社区、公安、司法机关在内的各部门细化发现、报告和解决性侵犯未成年人线索的义务,特别是针对熟人之间和来自家庭内部的隐蔽性暴力现象,建立强制干预机制。 另外,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护理、医疗等特别责任的人,必须规定强制报告制度。 五是建立性侵犯未成年人新闻研究的判断机制。 检察机关的未检查部门必须定期调查、总结性侵犯未成年人案件的情况,立即向党委政府报告成果,通报有关职能部门,为有力打击这种犯罪,开展准确的预防提供依据和参考。

普法: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与预防

(作者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标题:普法: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与预防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3/183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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