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与既判力原理有高度匹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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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学院吴英姿在“法学家”年第三期申请重新审视“再审诉求”的理论悖论与实践困境——再审权性质”的复印件中指出如下。
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诉权化改造”,构建民事“再审诉求”的观点在理论和实务界取得了很高的共识。 但是,再审指控暗示的理论悖论没有被正视。 经历了两次评级改革的审判监督程序在实践中没有达到修法的期待,依然陷入再审难和再审乱的泥潭。 与诉讼权的绝对性、不能附加条件的基本权利属性不同,申请再审的权利在性质上是诉讼权利,与上诉等基础程序的异议权不同,是非常不同的提案权。 该属性与既决力原理、复审程序的修复功能具有很高的一致性,必须以此为法理基础重新探讨复审制度的构建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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