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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李心草溺亡案:不盲从情绪,以证据作为司法评估依托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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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社论

9月21日,李心草溺死案在云南昆明一审判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因过失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秉干有期徒刑1年6个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63257元。

年,两男一女在酒吧喝酒,该酒徒对涉嫌李心草的女性采取了巴掌、行动控制等行动。 过了一会儿,各种谣言在网上传开了。 三人被指出对李心草溺死起了直接或间接的作用。 本月21日,调查结果公布了。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爽通过录像监视逐帧审查发现,酒局一名男性罗秉干采取了向李心草下跪的行动,但没有隐私部位的接触。 倾听这一行为似乎公开侮辱了受害者,但根据罗秉干的供述和李某昊和某燊的陈述,倾听不是为了侮辱李心草,而是为了李心草醒酒。 所以综合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检察院认为罗秉干的行为不会成为强制猥亵的侮辱罪。

普法:李心草溺亡案:不盲从情绪,以证据作为司法评估依托

关于李心草案的司法评价表明此案告一段落,不仅给予相关人员来自一审法院的专业认定,还通过司法公开的制度安排,向社会公众详细提示焦点案例的经过,整理,客观地应对证据和事实的再现 特别值得观察的是,一审法院对本案最终确定了过失死亡罪的判决,同意并支持至今为止的公诉机关、搜查机关,特别是搜查后期排除与本案相关的“强制猥亵”犯罪的方法,具体司法对案例评价不仅是事实和证据

普法:李心草溺亡案:不盲从情绪,以证据作为司法评估依托

李心草坠江事件初期,舆论强烈关注是因为怀疑本案部分的“强制猥亵”录像泄露,案件机关在立案、劝告逮捕阶段进行了“强制猥亵”的验证,后续的搜查过程将完全证据,“逐帧审查监视录像。 特别是在本案曾经引起公众质疑的情况下,或者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由于“不能履行职责,执法行为不规范”,很多警察负有说明责任的情况下,可以评价强制猥亵罪和非罪,返回案例证据和事实,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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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作为备受瞩目的案件一审判决,之后的司法程序有可能取得新的进展。 据一家媒体报道,受害者李心草的家人在法庭上签署了文件,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决定上诉。 根据刑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起诉权规定,有权对“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提出上诉,案件的刑事部分需要通过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方法完成。 在本案中,对承认有罪不罚案件的受害者的异议解决,特别是事务机关贯彻权益保障,充分的案件披露和司法辩论,可能需要从现有的证据、事实中给予受害者家属越来越多的理解和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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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聚餐喝酒引起的悲剧,因存在很多类似事件而持续受到大众的热烈讨论,社会交往聚饮中的同饮者的责任问题也可能会让很多人吃惊。 首先,这件事的同饮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有必要确定被告人在接受别人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提案时没有被采用等,有可能是这件事的特殊情况。 另外,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的曲新久教授所说,关于与过失致死罪有关的“是否起诉,是否处罚”,他说“司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但是,同样应该观察,在同饮者的责任下,其他案件的司法判例依然倾向于恶意劝酒、饮酒后安全保障不足对同等的饮食者进行民事侵害责任的认定,李心草案的判例司法认定是公众的“是否还敢喝” 对公众来说,从案例中应该收获的教训是,正常的会餐饮酒,在该饮酒者喝醉后必须及时采取必要且比较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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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心草案的司法裁量,归根结底依靠案例的逻辑、证据和事实,而且是通过法定程序导致案件的证据事实,这是现代社会必须选择的公共理性,需要再次确认。 无论是外部热烈讨论过程中的情节脑补,还是刑事诉讼阶段的认知进化,具体司法都具有专业性,独立评价发表的事实和证据,对诉讼参加者和社会公众没有说服力、经得起考验的司法评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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