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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怎么把握和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本篇文章1796字,读完约4分钟

张鹏成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审理具体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将“交通运输事故后逃跑”解释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关于该条的规定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和掌握,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具体情况能否适用该条的规定,特别是那些情况能否认定为《解释》中的逃脱行为,需要进一步研究和确定。

普法:怎么把握和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一是“逃跑”需要知道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事故罪是过失犯罪,但对于事故后的逃跑行为,加害者应该有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逃跑的故意,否则不能说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需要研究的是,由于在实践中交通肇事者的供述经常重复,因此肇事者应该如何把握交通事故的发生。 针对这个问题,必须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事故发生后的客观环境以及事故双方的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另外,不能要求加害者对事故整体的详细情况和严重性有确定的认识,如果对事故的发生有可能性、可能性的认识,就可以认定为知道。 因为如果加害者对事故的认识度要求过高,就会为事故后的逃走者提供逃避刑法处罚的空间,不利于实现刑法的限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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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逃避”必须是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逃脱行为是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和逃跑客观行为的有机结合,两者的有机统一构成了《解释》规定的逃脱情况,这也与刑法的主观基本一致。 交通事故后的逃跑行为与事故后单纯客观地离开现场的行为不同,在现实生活中,加害者往往在事故后逃离现场,但逃离现场的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逃避。 关于行为者的逃跑行为是否是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的认定,应该从当时的环境及其客观行为中分解。 例如,肇事者在事故后受到受害者家属的威胁,因恐惧暂时逃走,但在公安机关之后的调查中,即使有逃离现场的行为,也不是避免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因此不应该视为交通事故逃走。 逃脱行为之所以成为法定加重情节,其根本理由是加害者在事故后不能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对伤者或财产的急救救助义务,给公安机关认定事故责任带来更大的困难,立即正确地向加害者追究责任 因此,交通事故后逃跑需要行为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普法:怎么把握和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三是“逃避法律追究”应该被广义理解。 在“说明”中,为了避免法律追究而逃避的行为被规定为“交通事故后逃避”,但根据立法的本意和司法实践,特别是审判实践的状况,“逃避法律追究”不仅逃避了应该受到的责任追究,而且出于对伤者和财产的急救义务 从立法的宗旨来说,交通事故后逃跑恶化是因为立法者首先想在加害者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履行救助义务,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伤害。 从现实情况来看,逃避对伤者和财产的急救义务比逃避追究应受的责任更应该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处罚。 当然,在某种特殊情况下,肇事者逃跑不一定是逃避急救义务和责任追究的双重动机,不能逃避急救义务,但有时会归结为尽量逃避事故责任的单一动机。 肇事者开车把受害者重伤送到医院,乘机逃跑的。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认定为交通事故后逃跑了。

普法:怎么把握和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四是“逃跑”不仅限于在事故现场逃跑。 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避的行为被认为只指逃离事故现场。 这种看法太狭隘了,我认为逃离这里没有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原因有两个。 第一,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复印件来看,只是在事故现场逃跑,没有规定属于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为。 其次,一部分肇事者没有逃离事故现场是因为当时没有逃跑的条件,一旦有逃跑到其他地方的条件,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也应该视为逃避行为。 例如,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后受伤无法逃跑,但应该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实施逃离医院的行为,认定为在交通事故后逃跑。 另外,如上所述,加害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逃避救助义务,必须认定将伤者送到医院后逃跑的行为也是在交通事故后逃跑的。 因此,逃跑行为的场所不应该仅限于事故现场。 既然逃跑行为的场所不限于事故现场,那么“说明”第2条第2项第6项“为了避免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入罪条款应该如何说明可能会成为疑问。 笔者认为这里实际上提到了法律解释问题。 法律是用复印件表现的,所以必然有限制。 司法人员必须考虑刑法最终实现的目的,做出符合其目的的合理解释。 具体认定,对“事故现场”基本上扩大解释合理不违背罪恶的刑法即可,有助于实现刑法条文前后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因此,逃跑不应该仅限于只逃离事故现场。 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必须认定为“交通事故后逃跑”。

普法:怎么把握和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作者单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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