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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天降冰柱砸坏车顶位置专属业主全责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本篇文章1274字,读完约3分钟

□法制网络记者潘从武法制网络通讯员王晨王菲

年12月的一天,住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小区的张小林把车停在朱先生家下面的停车位。 当天中午,朱先生家窗户的冰柱落下,撞到张小林先生的车辆上部,车辆破损,无法正常采用。 张小林修车花了7000余元。 我认为朱先生应该承担损失,多次和朱先生要求赔偿信息表达,被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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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张小林将朱诉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朱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审判时,朱在落冰之前,他发现了冰的存在,但认为清除冰柱很危险,应该通过不动产来解决。 因为这笔房地产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另外,张小林不能把车停在离大楼太近的地方。 停车前没有义务观察楼上的冰柱。 自己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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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被损坏的车辆的维修费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是侵权责任法中的过失推定责任,即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放置物、悬挂物脱落,落下给别人造成损害,所有人、管理者或录用者不能说明自己没有过失的,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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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作为本案的被告,如果能说明自己没有错误,就不负民事责任。 说明的话第三者有错误,但是不能说明自己没有错误的情况下,不能免责。 朱在发现自家玻璃上有冰后,必须立即通知房地产企业,或采取其他比较有效的措施清扫积冰,以消除风险,防止落冰损害他所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朱因搁置积冰,张小林车辆受损,无法说明管理维护没有过失,因此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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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院审理,事件发生时,张小林将车辆停放在小区物业指定的停车区域内,很明显没有乱七八糟。 但是,作为车辆的管理者、录用者,张小林必须预见停车时在楼下停车引起的损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疏忽未预见,未履行观察义务,车辆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失。 但是,从车辆的停车位置、过失的程度来看,张小林还没有达到重大过失的程度。 因此,法院不会拆除综合所有案件,依法减轻被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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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求偿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朱应该由房地产企业承担部分责任,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房地产企业有过失,因此法院不采用这个答辩理由。 张小林财产损失赔偿后,朱仍然认为房地产企业掉冰有过失的,可以收集证据,向房地产企业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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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天山法院最近判决朱向张小林赔偿车辆维修费全额7000余元。

(文中当事人是人均假名)

法官说

该案件承包法官说,冰体的位置决定了赔偿责任的主体。 如果冰体连接在建筑物屋顶的屋顶上,屋顶部分是所有业主的共享部分,因此屋顶的管理和维护是所有业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小区所有者选择录用房地产企业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没有及时清理冰雪引起他的一切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房地产企业不能说明自己没有过失,或者说明侵权人自己的过失造成了损害结果 该小区没有选择房地产企业进行管理服务的,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物件掉落受损的,业主不能说明自己没有过失或者不能说明是侵权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全体业主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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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冰柱与业主卧室的窗户相连,这个冰柱的位置是业主的专用部分,因此业主必须进行打扫或者通知房地产企业进行打扫。 这个业主不能说明自己没有错误,所以必须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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