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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得理者也不可丢掉同理心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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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维立

最近,安徽鞍山的监护人要求拯救娃的人删除录像的信息被列入了热搜名单。 11月14日,在鞍山市某工厂门口的私家车上,男孩被窗玻璃夹住脖子,凌和工人一边寻找父母,一边打开窗户寻求帮助。 结果,孩子平安获救,凌拍了视频进入了网络,但意外地被男孩子的母亲说,如果不删除的话,就要起诉。 凌说自己没有错。 发送录像是为了促使所有父母观察孩子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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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双方都感到“不甘心”,都觉得“有道理”。 对男孩的母亲来说,孩子病危后获救的录像在网上刊登就像横膈膜一样。 凌不仅挺身而出救了这个孩子,还把视频上传到网上也很亲切,但受到“威胁”是因为很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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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录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要解决有关未成年人的几个事项,必须满足“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个人新闻”等要求。 相比之下,凌先生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但其行为不符合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大体,违背法律规定,确实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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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男孩的母亲的做法也太过分了。 别说凌对孩子的帮助之恩,至少受益于人民代表大会。 另外,凌先生的行为没有恶意。 古人说“水滴之恩,成涌水相报”,即使你有道理,也不是那么硬的国家和冰冷吗? 有话好好说,有什么事好好商量,不行吗? 起诉可以处理问题,赢了诉讼也能放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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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不是对双方“各打五十张板”,而是想说,作为救人者和被救人者,双方真的不要为了这个视频把“针尖对麦芒”闹得上法庭就知道了。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需要认知、理解和妥善管理自己和别人的感情。 要想体谅别人,满足别人的诉求,就需要改变心意,感受对方的感情,为对方着想,也就是有认同感。 男孩的母亲和凌对彼此的行为和要求,必须有必要的认同感,而不是站在保护公益或保护孩子的“道德高地”,使对方的行为成为“上纲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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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距离鞍山200公里以上的桐城市,至今仍流传着“三尺巷”的故事。 清朝康熙年间,大学生张英写信劝桐城的家人让位三尺宅基,“千里修书只有墙,三尺可以吗? 万里长城至今还在,当年秦始皇不见。 ”家人收到信后,自己让位了三尺宅基地。 邻居见面了,自己也让了,结果这里成了六尺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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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的社会关系既不是黑色也不是白色,即使遇到矛盾的纷争,也不是重复自己的意见,而是存在着包含彼此理解、包容的灵活空间。 从这个立场来看,男孩的母亲要怀着感谢之心,真诚地与凌先生协商。 凌也尊重男孩母亲的意见,删除视频,用视频打代码,说“我可以让三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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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地会有这样的敲门。 敲门后,互相理解、互相理解、习性强迫,不分彼此地竞争,必须原谅别人,这可以反映身体的修养和素质。 无论爱子是重要的男孩母亲,还是对公益热心的凌先生,我相信双方都希望能有更多的认同感,比较内心,改变想法,我很高兴“监护人要求拯救孩子的人删除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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