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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惩治互联网犯罪维护互联网安全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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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蒋安杰

面对网络犯罪的多发状况,检察机关应该怎么做? 6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了“网络犯罪检察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专家学者、网络公司代表、检察官代表济济一堂为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展开了讨论。 这也是今年4月最高检察党组惩治网络犯罪,成立了维持网络安全的研究指导小组,在检察理论研究所设立了部门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北京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江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品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余伟民、检察官代表施纯岚、董彬、吴幸、白磊等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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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利用新闻网络惩罚业务危害行为,填补过去的立法“故意法律空白”,减少处罚漏洞,为了降低罪刑法大致受到的压力,增设单独的干扰业务罪,准确打击网络炒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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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法治比较健全的大陆法系国家,为了全面保护法的利益,经常妨碍包容范围广的业务类犯罪。 从立法论上看,我国也需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对使用诡计、威力或计算机等手段妨碍他人业务的行为增设业务妨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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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现代化政策”和“保护政策”的想法,在现代新闻社会中,利用网络对妨碍他人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除了破坏现在的生产经营罪外,增设妨碍业务罪是非常紧迫的问题,但业 例如,《日本刑法》第234条规定,发泄虚假流言或使用诡计妨碍业务的,为妨碍业务罪。 我国立法不一定照搬这个规定的复印件,捏造和分发虚假事实,损害别人的商业信用、商品声誉,给别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在我国构成损害商业信用、商品声誉的罪,它 传播其他虚假传闻,用诡计妨碍业务的,基本上可以在民事行业处理。 利用威力妨碍业务的,要以增设的新罪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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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溯认为,自1997年刑法以来,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不断努力。 通过刑法的多次修订,不仅充实和完善了危害刑法第285条、第286条计算机新闻系统的安全犯罪(以前传达的新闻网络犯罪),还完善了刑法第286条之一和第287条之一、两个新闻 为了保障非法利用新闻网络罪、支持新闻网络犯罪活动的罪刑法的正确、统一适用,依法严惩网络犯罪,比较有效地防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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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网络犯罪已经出现了各种新形态,网络安全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 在这种背景下,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法理论都不能采用鸵鸟政策,不能求剑,必须与时俱进,维护网络安全。 另外,打击网络犯罪,维持网络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加强公权力机关和民间机构特别是大型网络企业之间的合作体制,提倡新的网络犯罪管理的“公私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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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品新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理念的更新。 检察机关必须真正接受网络、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科学技术,深入感知这种犯罪的新动态、新情况,确立真正依赖科学技术、科技人才、专业技能事务的理念。 二是制度建设。 制定司法解释时,为了区分网络犯罪和网络违法,引入基于大数据的“综合认定”标准。 公关专家辅助人员同时参与网络犯罪案件处理制度。 制定《电子证据审查规定》,检察官发表处理网络犯罪的证据指导,丰富相关的指导性例子。 越过地区检察院(网络检察院)探索处理网络犯罪的途径。 三是机制创新。 推进建立基于资金大数据、公司工商大数据、互联网账户注册大数据等可靠数据库的查询和出证机制。 在全国建设处理众型网络犯罪案件的电子化证据共享机制。 建立异地处理、跨境取证的有效合作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机关大数据证据实验室,为全国案件提供大容量资金数据观察、大容量物流数据观察、大容量发票数据、大容量轨迹数据及相关检查报告、鉴定意见审查方面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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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新久认为,惩治网络犯罪的基本思路是将网络空间和现实世界一体化看待。 在现代社会中,现实世界和网络虚拟空间高度融合、数据化、越来越智能的新闻社会正在到来。 “万物互联”、机械智能化、“机器人”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各行各业,人以ip数据等形式融入互联网,在“物化”(将来可能构成对人本主义的挑战)中,人、物、新闻越来越构成一个现实世界 当然,这不影响我们在语言上区分采用“现实世界”和“网络世界”这两个概念。 但是,这种差异必须以世界一体化认识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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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社会”的观念是追究以盗窃罪盗窃网络游戏装备的刑事责任背后的原因。 也就是说,将网络虚拟空间和现实世界视为双重的两个世界,将刑法直接导入虚拟空间的认识构想。 出乎意料的是,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不是刑法保护的对象,罪刑法大致规定了刑法保守的精神,在“刑法修正案(7)”之前,偷网络游戏装备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解决。 至今为止,网络游戏的虚拟装备只不过是“孩子过家家”,不像后来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那样具有与现实世界的财产相同的法律属性——排他性支配(占有),但这依然不是财产犯罪构成要素的“财产” 同样的道理,如果不正确认识现实和互联网一体化的新闻社会,新闻互联网的公共空间就会被视为“虚拟”而不是实际存在。 因为网络空间不能让人进入。 这样,刑法关系条文的“公共场所”是以前传达的物理意义上的公共场所,不能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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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大部分犯罪都有可能利用互联网,以互联网为工具,以互联网为渠道,在互联网空间内和互联网空间实现对现实世界的直接或间接危害

余伟民认为,现在的中国是互联网应用大国,截至去年3月,中国读者规模达到9.04亿,从客户的活性水平来看,现在国内客户数超过10亿的公司2家,客户数超过5亿的公司数十家,客户超过亿级的公司,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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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迅速发展,而且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黑客在严重威胁计算机新闻系统安全和市民个人新闻安全利用网络实施欺诈、盗窃等之前,需要金钱 侵犯商业秘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手段发生了新的变化。 网络谣言通过网络水军广泛传播,污染网络空间,坏消息毒害青少年。 五颜六色的网络黑链已经形成了隐蔽性很强、连锁化工作的地下产业链。 近年来,以前流传下来的犯罪逐年减少,网络犯罪事件的数量急剧上升,犯罪年龄有低龄化、组织化、科技化的趋势变得明显。 司法理念、司法资源和司法人才应该倾向于网络犯罪。 习大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网络大会上切实落实关于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演说精神,以“共同建设、共同治疗、共享”为核心的全社会共同管理模式才是整顿网络犯罪的比较有效的方法。 “只有领域共同建设,各功能主体共同治疗,才能真正抑制网络犯罪和黑色产业链,真正构建共享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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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净岚以“浦东新区检察院网络犯罪案件案件案件情况的解体”为主题,董彬从杭州地区的司法实践出发以“跨域网络金融犯罪案件实务的探索”为主题,吴圆满以“网络犯罪与检察管理”为主题以福建泉州经验,。

标题:普法:惩治互联网犯罪维护互联网安全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5/19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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