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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会见制度对刑事诉讼中民营公司家民商事权益保护的功能与价值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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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1月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张军检察长特别强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推进形成明确稳定、期待的产权保护制度体系,进行具体部署。 这次会议后,受最高检查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带头组成课题组,对“刑事诉讼中的涉案当事人及相关公司的民商事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特别研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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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组系统整理、解体刑事诉讼中涉案当事人及关联公司民商事权益保护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具体需求。 收集和总结国外法律制度对这个问题的规定和立法、司法先例和经验。 研究和提出中国刑事诉讼中涉案当事人及关联公司民商事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和事务程序和规则,将其分别定稿,形成系列稿件。 即日起,本报提出了“完全刑事诉讼中公司和公司民间商事权益保护的程序性规定的意义和路径”“浅谈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民间商事权益保护的依据和意义”“把公司的存续和迅速发展作为企业刑事诉讼的重要目标”“会见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 请网友关注《先行的技术规定》《财产强制措施中当事人的保护》《刑事诉讼中涉案财产处分的手续》《韩国、日本、新加坡和香港地区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民事权益保护的制度和经验》的8篇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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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旭东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公民的经济生活、经济关系越来越多,会见制度不仅承担着理解事件事实、验证证据的人权保障功能、温暖的人文关怀功能,而且当事人行使民商事权利的重要途径 在无罪推定、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等现代法治理念的管理下,在不妨碍侦查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尽力保障当事人的会见权的行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民商事权益。 会见制度对刑事诉讼中民营公司的民营商事权益保护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价值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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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一:会见制度是拘留民营公司在家取得公司经营相关情况的重要方法。

我国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会见拘留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近亲属经案件机关同意,由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会见拘留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律师的会见一般刑事案件的作用是理解案件的关系状况,提供法律咨询,但在民营公司家里犯罪的案件中,也有将公司的经营关系状况传播到拘留公司家里的作用。 我国法律严禁近亲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谈论案件,一般刑事案件的作用是关心的,但在民营公司家里犯罪的案件中,其更重要的作用是传播公司经营新闻,在拘留公司家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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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某民营公司的房子,特别是创业型民营公司的房子,独占掌握公司的财务、人事、供销合同等重要经营新闻,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就会失去与公司的联系,自主经营公司的能力,核心经营团队支离破碎 这时,通过律师、其他辩护人、近亲等相关人员的会见,将公司的经营关系状况传播到拘留民营公司家,传达对公司经营活动的指示和安排,是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保护民营公司的合法私营商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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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2 :会见制度是拘留民营公司的房子和公司的高管研究和配置公司经营的几个事项的制度安排。

关于公司重大经营的一些事项的决定需要在民营公司家里与公司高管开会进行研究和部署。 辩护律师一般是公司外部的人,对公司经营相关的一些事项一无所知。 辩护人只能见拘留中的民营公司的家,传达一点简单日常的公司经营的消息和指示,不能就公司重大而复杂的经营的几个事项进行安排。 此外,嫌疑人、被告人和非律师的会见一般被隔离,会见的人数、次数、时间受到严格限制,这给民营企业在家合理安排公司重大经营的几个事项带来了制度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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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无罪推定的理念下,在不妨碍正常侦查行为的情况下,法律对民营公司的房子和外部人员的会见不施加很多限制。 可以参考韩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特别会见制度。 在韩国,经事务机关同意,可以在拘留中的公司家里与包括亲友、公司员工在内的多个外部人员进行不隔离的会见,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公司的经营相关事项。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地方经济有重要支柱作用的民营公司和公司的房子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也受到过这样的优待。 “宣告死亡,先求其生”一方面有利于维持民营公司的经营,支持民营公司生存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中国民营经济繁荣的迅速发展,提高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创新力。 另一方面,在民间企业家,感谢法治对公司、财产的维持和保护,积极协助刑事搜查,承认有罪,也有助于平反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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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3 :会见制度是在民营公司家里签署公司经营相关法律文件的制度依赖。

民商事权利的行使,需要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拘留中,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因此其合法民商事权利的行使存在实质性障碍。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与行使民间商事权利有关是紧迫的。 例如,我国独特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将多个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展总结为法定代表人,如果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家被拘留,则经营公司的条件,特别是签署相关文件的条件消失,公司内部的很多事项无法正常展开,对外签订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律师、其他辩护人、近亲属等相关人员的会见,在民营企业家签署公司经营相关法律文件,授权公司内部人员,安排公司危机时刻的管理机制,顺利开展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是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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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论:会见与干扰侦查行为的平衡

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司法机关不保护、不保护、无视民营公司家合法民商事权益保护的正当理由。 刑事侦查行为的开展必然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没收、扣押、冻结涉案财产。 这些强制措施的采取间接损害了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民商事权益。 实际上,刑事诉讼程序追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身,不应该间接损害合法的民商事权益。 刑事责任的追究也不是司法机关不保护民间公司合法私营商事权益、懒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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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必须采取积极行动保护拘留民营公司家合法私营商事的权益。 在不妨碍正常侦查行为开展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行动。 另一方面,慎重使用强制措施,可以不拘留时尽量不拘留,不检查时尽量不检查,选择对当事人权益影响最小、利润最大的方法解决案件。 另一方面,通过会见制度,允许拘留民营公司在家及时会见律师、亲友、公司职员等相关人员,了解公司经营新闻,研究部署公司经营的一些事项,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其合法的民商权益 当然,刑事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与民事权益的保护相比,更紧迫,必须具有一定的优势。 涉案公司房屋合法民商事权益的保护以不妨碍正常搜查为限,应对滥用会见制度妨碍搜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法律制裁。

普法:会见制度对刑事诉讼中民营公司家民商事权益保护的功能与价值

(《刑事诉讼中涉案当事人及关联公司的民商事权益保护》系列之三:“以维持公司的存续和快速发展为涉企刑事诉讼的重要目标”详见《法治日报》年9月9日9版)

标题:普法:会见制度对刑事诉讼中民营公司家民商事权益保护的功能与价值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5/19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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