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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全面认知个体新闻保护 科学立法确保良法善治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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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宝

个人新闻保护问题具有许多固有的特征,关系到个人尊严的自由、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国家的主权和安全。 因此,我们必须全面深入认知个人新闻,统一考虑个人新闻的保护和个人新闻的利用、科学立法,确保良法善治,推进数字经济的持续健康和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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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新闻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个人新闻保护法(草案)》)将于2020年10月21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络上全文发表和公开 个人新闻保护问题具有许多固有的特征,关系到个人尊严的自由、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国家的主权和安全。 因此,我们必须全面深入认知个人新闻,统一考虑个人新闻的保护和个人新闻的利用、科学立法,确保良法善治,推进数字经济的持续健康和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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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认识到个人新闻的多样化。 关于国际个人新闻的法律概念主要有“个人数据”“个人新闻”“隐私”三种表现形式。 概念的差异首先源于不同的法律以前传人采用习性,实质上不影响法律的副本。 说到个人新闻,人们最先想到的、最容易想到的是以前民法流传的“隐私”,甚至同等对待两者。 其实个人新闻的范围非常广,远远大于民法上可以作为自然人隐私的隐私新闻。 在网络环境下,随着个人网络行为的发生,个人新闻不断发生着变化。 个人新闻顾名思义是关于特定个人的新闻。 现在,个人新闻通常被定义为可以识别或识别特定个人的新闻,但可以是直接识别或间接识别、单一新闻识别或聚合新闻识别,这些问题实际上在“个人新闻”和“非个人新闻”之间 为了认识个人新闻的多样性和不明确性,无论如何定义“个人新闻”,都很难无延迟地定义个人新闻的内涵,也很难正确地概括个人新闻的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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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认识到个别新闻的多属性。 关于可以直接识别任何特定个体的新闻,如名字、肖像画等,这些新闻明确了该特定个体的鲜明人格特征,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对象。 对于任何个体不想让别人知道的隐私新闻,都不能直接识别特定的个体,但这与个人的尊严和社会评价有关,因为该法律也提供了人格权保护。 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以前传下来的人格权客体开始产生经济价值,在特定情况下也具有财产属性,可以成为民法上的产权客体。 另外,随着新闻产业的迅速发展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更多地发生了与个人有关但不具有人格属性的个人新闻。 现在数据已经成为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也是一点网络公司的核心资产。 个人新闻是生产要素数据的主要来源,被广泛用作生产要素、经济资源。 特别是在开放互联、移动智能的环境中,个人新闻的应用范围更广,应用方法更多样,经过专业数据的发掘,产生了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因此,必须认识到个别新闻具有多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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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认识个人新闻保护的历史。 个人新闻保护问题随着新闻产业的迅速发展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出现。 美国、欧洲现代新闻技术开始形成起步早、发展迅速、应用广泛、难以进入以前传达的隐私保护范围的个人新闻,同时这些个人新闻有时被用于最初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为了限制个人新闻的滥用行为,欧美各国首先想到的是比较发达的隐私保护制度。 因此,一点法律文件将隐私保护和个人新闻保护并列混合,比如经济合作和快速发展组织的《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跨界流动标准》、欧盟的《个人享有的与个人数据解决有关的权利和个人数据的自由流 但是,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于2016年4月通过了《共同数据保护条例》,重视数据控制者和解决者的权利义务,而不是提及隐私保护,促进了相关数据的自由流动。 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对个人新闻保护实行了个别立法,个人新闻保护和隐私保护完成了比较彻底的分离和切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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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认识到个人新闻保护的独立性。 个人新闻保护在制度上与隐私保护分离,成为独立于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这是对个人新闻保护的认识深度和升华。 有必要特别指出个人新闻保护不仅是隐私保护而且是独立于民法的,个人新闻保护不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制度,个人新闻保护法也不是民法的特别法。 个人新闻保护独立性的另一个方面是个人新闻保护制度的系统性、协同性。 这需要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部门法分工合作,立足于各自的本位,根据各自的规则发挥各自的功能,合作实现法律制度的比较有效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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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事业结构中,科学立法是前提条件。 习大总书记在日前召开的中央全面法治国业会议上也要求“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的新模式健康,迅速发展”。 因此,在全面认识个人新闻保护的基础上,必须科学立法,构建良法体系,用良法促进新业态的迅速发展,善治保障新模式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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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确定个人新闻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个人新闻保护制度已经与隐私保护制度交叉,脱离了并行混用的状态,成为独立的法律制度。 个人新闻保护制度也因此有自己的立法目的。 个人新闻保护法冠以“保护”的个人新闻的名字,但实际上不仅仅是保护个人新闻。 个人新闻保护作为独立的法律制度,其立法目的是在消极方面防止个人新闻的滥用,在积极方面促进个人新闻的自由流通,但最终是为了实现个人新闻的比较有效利用。 因此,在设计具体规则时,必须紧紧围绕个人新闻保护的上述法律目的,确保作为手段的具体规则一定为法律目的的实现服务和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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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注意个人新闻保护法的系统定位。 个人新闻保护作为独立的法律制度,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部部门法需要在各自的体系框架内提供相应的制度和规则。 现在民法典、顾客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刑法、网络安全法、行政法(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已经有相关规定,特别是民法典对个人新闻保护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起草中的数据安全法也有相关规定 个人新闻保护法作为单独专业的立法,需要注意在现有法律框架中的体系定位,兼有公法和私法融合的特殊性质,需要注意制度设计和其他部门法的相关制度的联系,规则设计和其他部门法的现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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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合理配置个人新闻保护法的权利体系。 计算机、互联网的普遍应用大大增强了人们获取新闻的能力,而且个人新闻的电子化(数据化)对人们利用新闻非常方便。 这种情况下,如果个人新闻解决者有足够的想象力和创造性,就可以对个人新闻进行各种组合、分解和加工。 由此可知,计算机、网络的普遍应用是引起个人新闻保护问题的客观条件,个人新闻被滥用是主观条件。 因此,为了防止个人新闻的滥用和事后救济,必须合理配置个人新闻保护法的权利体系。 例如,个人新闻的权益配置不是作为权利的积极行使,重要的是预防滥用和损失赔偿。 个人新闻解决方案不要太多太复杂,需要注意控制个人新闻解决者的价格。 否则会影响个人新闻的自由流动和合理利用。 滥用个人新闻作为民事侵权行为之一,应该采取过失,但鉴于个人新闻滥用的多与杂、专业性,可以适用过失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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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高效的个人新闻保护行政执法机制。 个人新闻的范围很广,种类很多,不断发生着变化。 在大数据时代,各种个人新闻普遍交错,个人新闻解决者也经常综合使用各种个人新闻进行数据挖掘,实现数据价值。 因为这个个人新闻的不同解决环节可能涉及不同种类的个人新闻,同样的解决环节也可能涉及不同种类的个人新闻。 我国的《个人新闻保护法(草案)》粗略规定了国家网络通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新闻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笔者认为这样容易引起个人新闻保护法行政执法部门分散、人员分散、执法效率高、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协调难度大、公司合规价格高等问题。 因此,笔者建议构建专业高效的个人新闻保护行政执法机构,在域外实践中,专业机构、专家、统一执法也是通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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