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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政府新闻公开条例总则的修订及司法适用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本篇文章2198字,读完约5分钟


吴宏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闻公开条例》于去年6月开始了11年的首次大修,去年4月15日国务院发表了修改后的条例,确定从去年5月15日开始实施。 新条例从原来的38条增加到56条,全面总结了该法律制度通过条例方法确立以来的实践经验,解释、修改了原来的规则,在部分章节中进行了功能重建。 条例总则部分根据条例整体的理论逻辑和框架结构,重新进行优化设计,确定了基础概念和基本要求,整理了政府新闻公开的机制。 要点应该关注以下重大变化。

普法:政府新闻公开条例总则的修订及司法适用


一、新调整了条例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条款是制度的作用、功能和价值的概括。 新条例第一条将“促进依法行政”调整为“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政府对行政事业的基本要求,这次修订提高事业指标,强调政府新闻公开制度的具体作用,向行政机关高质量高效地与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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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缩小了政府新闻的概念


在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政府新闻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定或取得的……该条的撰写目的是进一步确定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政府新闻”的概念,与旧条例相比,增加了定语“。 行政法学理论上,行政机关是首先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责任的主体。 这次撰改表明,政府新闻公开事业的优势主要是通过公开行政新闻,提高政府事业的透明度,与行政机关的职责和社会功能一致。 这项修订在政府新闻的公开实务操作和司法审查中,对识别和定义政府新闻具有规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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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了垂直管理部门的新闻公开指导机制。


条例新增加了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由垂直指导部门的办公厅(室)执行主管本系统的政府新闻公开事业。 该撰改比较了我国存在的行政管理条块结合的现状,规范了垂直管理部门新闻公开主管主体,避免了垂直管理部门政府新闻公开管理的主体不足。 司法审查在明确行政责任和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时也更方便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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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了政府新闻公开事业单位的具体职能


第一出现在新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中,“组织开展公开政府新闻的审查”。 之所以将旧条例规定的政府新闻发布商的简单“秘密审查”功能扩大到“新闻审查”,不仅是因为新闻是否是秘密新闻,还需要审查安全、稳定、是否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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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增“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合法性”两个重要的基本要素。


旧条例的“公正、公平、便民”大致过于简陋,缺乏对比性。 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新闻时,除了公开为常态、非公开以外,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大体。 “常态不公开作为例外公开”是政府新闻公开条例立法的法律依据,也是达成协议的政府新闻公开基本法律,正式指导几乎上升,基本上作为最初的大致,与现代国家的普遍新闻公开立法基本一致。 给政府整个新闻事业带来巨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促进政府新闻公开理念上的巨大变化,进一步落实“积极公开的一律公开”的要求,为扩大新闻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提供充分的依据。 在司法审查中,一条消息既可公开又不公开的地区,必须以此作为几乎评价的基础法律依据。 “合法性大致”是行政行为的基本大体,作为政府新闻公开的基本含义,这次修改是完全的,政府新闻公开法整体几乎完全了。 两个新的东西大致为正确运用条例和解释条例提供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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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制了扰乱经济管理秩序的不真实新闻。


新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中,行政机关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消息的,必须发表正确的政府消息加以明确。 第一比较现实经济管理行业的不真实新闻传播现象如涨价、限购等市场管制的不真实新闻对生活秩序的重大影响,这是行政机关监视社会传播新闻的重点,政府新闻公开事业如何人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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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制定了政府新闻公开事业迅速发展的路线图。


条例新增加第七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积极推进政府新闻公开事业,逐步增加政府新闻公开的复印件。 我国政府新闻公开制度建立以来,行政机关从原来的不适应到现在的基本适应,职工的规范化程度大幅度提高,但由于政府行政工作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新闻的广泛性,自由扩大公开范围导致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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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为政府新闻公开与新闻化社会同步快速发展制定了总计划。


为了应对大数据、网络思维,利用现代新闻科学技术提高政府新闻公开水平,条例新增了第八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政府新闻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新闻化管理,互联网 推进政府新闻公开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的融合现代网络电子新闻技术已经深入现代生活的各个行业,因此政府的新闻公开事业也必须同步迅速发展,以前传达的面对面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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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细化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权


旧条例第五章监督和保障中的监督权由总则部分规定,作为新条例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的立法基础,条例新增加了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行政机关的政府新闻公开事业,提出批评和建议。 监督权是宪法规定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职工提出批评和建议。 该条的规定在总则部分,目的是细化人民群众对公权力的监督,使政府的新闻公开事业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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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修改对公开范围和申请进行一定幅度的限制,有可能对制度将来的迅速发展造成制约。 但是,这次修改重点与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相比,充分吸收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及时将经过实证检验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相关复印件吸收到条例中,进一步完善条例,实践操作性更强,行政实践和案例,法律实施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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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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