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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法院是否受理请求撤销离婚证的行政案件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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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刘宗亮

离婚证明书与行政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书不同,是人身关系的限定,因此办理离婚证明书的离婚登记行为也与通常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 关于取消这种离婚证书的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普法:法院是否受理请求撤销离婚证的行政案件


现阶段尚未确定的司法解释时,考虑到人身关系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法和本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解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的判决、解约书,不得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九条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确定只有财产分割相关的部分才能申请复审。 这表明在离婚诉讼中,考虑到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不同的特殊性,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的“尊重生效判决中规定的人身关系”精神,瑕疵离婚证不应该取消判决,不接受裁定更为妥当。

普法:法院是否受理请求撤销离婚证的行政案件


婚姻登记部门没有法律规定的撤销权限,离婚登记是不受指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分为可诉的和不可诉的。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了可以提起八种行政诉讼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要求婚姻登记部门取消离婚登记的行为可以分为第5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回答”,但婚姻登记条例中的“离婚登记”规定 这表明婚姻登记部门没有法定权限不能取消瑕疵的离婚证书.。 根据上述第五项规定,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不拒绝或回答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取消离婚证明书不是《婚姻登记条例》赋予婚姻登记部门的法定职责,而是当事人申请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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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书被取消,必然带来越来越多的不稳定因素,不符合行政立法的本意。 关于瑕疵离婚证,一旦被取消,解除的婚姻关系会自动恢复,面临问题。 如果夫妇双方的感情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已经被证明破裂,自动恢复显然违背了另一方的意愿,不符合婚姻法的大体。 如果提出撤回的一方以重新分割财产或重新分配监护权为目的,则原离婚协议达成的定量纷争的效果被否定,离婚手续再次导致社会价格的增加和浪费等。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防止其不正当行为损害人民群众,比较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果取消离婚证书,这一系列问题的发生会给社会和家庭带来越来越多的不稳定和纠纷,其不利影响和影响远远大于不取消离婚证书。 因此,取消离婚证书的行为与现在的立法精神不一致。 鉴于身份关系的不可逆性、离婚证明书取消不适当的特殊性、离婚登记的不可诉性,对取消离婚证明书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但是,当事人对其他方面存在的争论,必须依法依照法律的规定通知以合法的方式主张权利。 不取消离婚证书不适用于《解释》中确认特定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 《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但判决不适合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比较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指控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没有意义的。 (二)被指控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没有可撤销复印件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被指控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根据这个解释,婚姻登记部门没有法定权限的,不履行法定职责。 另外,离婚登记的行政行为因离婚证书的存在而不属于“没有可取消的复印件”,离婚登记行为是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也符合“具体行政行为被指控依法成立或无效”的规定。 因此,在此类案件的行政诉讼中,不能根据该条的解释作出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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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涉及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或一方再婚,只影响两个家族的成员,不是“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 退一步说,如果把对家庭和孩子成长的影响考虑到社会稳定的大局的话,就很难和“重大损失”联系在一起。 因此,即使婚姻登记部门的离婚登记是违法的,也不适合根据《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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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标题:普法:法院是否受理请求撤销离婚证的行政案件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1/17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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