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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买卖经适房生嫌隙违反政策协议无效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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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罗莎通讯员王炳颖王晓飞


2009年7月25日,李某、赵某夫妇发行了《房屋转让协议》,将具有购买资格的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了姐姐李某爱。 年,李某与赵某协商离婚。 年6月,李某与梁某结婚,这个经济适用房以两人的名义登记。 年11月,李某将这所房子变更为完全产权,李某与李某爱的儿子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梁某以自己不知道为由拒绝协助转让手续,张某将李某和赵某起诉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 梁某向法院申请以第三者身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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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未在本案中取得购买资格的李某爱借用李某的购买资格购买涉案房子,满足交易条件后,约定将该房子转让给原告,认为双方之间实际上是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转让。 这种行为不符合经济适用房处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的目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原告和被告必须签订合同认定无效,即使原告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涉案住房转移登记的诉讼请求也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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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原告张某不服,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最近,连云港市中院维持了这一一审判决。


承包法官说,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面向城市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政策性住房,目的是处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实际困难,体现了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办理严格的公开购买手续,购买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个人转让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不仅有违国家政策,而且有很大风险。 在本案中,即使梁某同意协助搬迁,房管部门也不会因此办理搬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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