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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四类案件”监管流程的优化路径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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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甜甜

一、确定监督管理方法,实现规范监督

一是确定方向,为接受法官提供指导。 从实践操作来看,承包法官必须亲自报告或者院长可以要求报告的案件进展情况通常包括开庭审理、重大调查取证、重大调解协调、审查限制变更、访问、涉案舆论、议院评议等,案件的审理 二是划定边界,为院长划定“禁区”。 确定院长进行监督管理时不得违反规定,不得超越正常职责依法独立处理案件。 例如,超越分管权限进行监督管理,以个人名义干涉事件等。 三是确定时限,确保监督管理的及时性。 开始监督管理后,必须要求医院院长在一定期间内提出监督管理措施,负责法官也必须根据案件的进展定期反馈。 院长没有及时提出监督管理建议,或者负责法官没有及时反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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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全监督制约机制,实现公开监督

一是加强工艺约束。 纳入监督管理的案件院长没有立即提出建议的自动发送警报新闻,有很多案件没有提出的自动冻结其案件平台权限,承包法官没有立即反馈案件进展的自动冻结关闭权限。 二是在执行过程中留下痕迹。 “四类案件”各案件自动建立监督管理日志,由院长职务过程及法官等相关责任主体识别案件,详细记录接受监督管理的过程,法官向院长报告案件进展或结果时,制作书面文件保留副卷。 第三是健全的专业通报。 审判管理部门定期统计分解“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书面通报,促使院长了解分管线条和部门的案件监督管理情况,及时调查补充不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应报告案件进展,评议结果报告 必须提交专门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没有提交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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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监督管理责任的追究,实现比较有效的监督

一是确定承担法官和议院的责任。 确定监督管理过程中承担法官和议院需要负责的第一情况和具体结果,是否需要负责由法官惩戒委员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评定,在责任承担方法上根据结果区分责任。 属于违法审判情况的,纪检部门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党政治处分,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二是确定院长的责任。 院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疏忽行使监督管理责任或不当行为,导致案件严重瑕疵或审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其过失的程度、情节轻重追究监督管理责任。 在责任负担方法中,基于其负担不是直接审判责任,因此法官的违法审判责任必须经过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手续,对此采取当年评价的优先顺序、取消晋职晋升资格、扣除当年业绩评价奖金等方法 院长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听到违法违规参与司法活动,介入具体案件解决的,应当记录、通报,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普法:“四类案件”监管流程的优化路径

四、优化升级监督管理技术,实现智能监督

一是优化自动识别机制。 提高自动识别精度,在完全、细分“四类案件”识别标准的基础上,加强人大代表、要点公司、要点项目等基础数据的收集和共享,根据大数据技术优化自动识别发现案件的功能,监督法官、院长 二是完整的在线监测过程。 逐步完全监督平台的功能,实现自动识别、标签推送、节点控制及事件全过程、各环节记录全复盖、可查询、可追溯。 进一步整合资源,实现监督管理平台与现有审判、执行、访问、审计、案件审查、司法技术辅助业务管理等各种应用平台的无缝对接、业务合作。 三是探索智能监督管理模式。 加强人工智能的深入运用,根据丰富完整的具体识别规则构建“识别规则库”,计算机自主研究分解电子卷宗和事件数据,审查过去的监督管理积累数据,诉讼标的、诉讼主体、基本事件、争论

普法:“四类案件”监管流程的优化路径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题:普法:“四类案件”监管流程的优化路径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5/19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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