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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准确认定家庭暴力 及时保护受害人权益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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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文涛

前几天,一位美妆博主因前男友的家庭暴力事件登上微博热搜索名单的首位。 我国在2005年已经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该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本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族之间通过殴打、束缚、身体障碍、人身自由限制、以及经常性辱骂、恐吓等方法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 “家庭以外的共同生活者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这两个法规确定了家庭暴力的形式和施暴者的范围,即家庭暴力既包括婚姻暴力也包括同居关系中的暴力。 包括暴力等身体暴力,也包括谩骂等精神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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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实践中家庭暴力的认定和索赔都很难。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无过失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因家庭暴力提出离婚索赔的案件占一部分,但当事人最终认定为家庭暴力得到赔偿的案件极少,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普法:准确认定家庭暴力 及时保护受害人权益

一个是取证很难。 受到家庭暴力的人(多数是女性)最初选择维持家庭完善,为了关心孩子而忍耐,通常不保存证据或鉴定为相关部门,因此在需要举证的情况下,往往不能提供证据。 另外,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庭内,别人不容易找到。 即使有人目击,由于很多理由证人也不想作证。 因此,家庭暴力的认定经常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 第二,判断很难。 由于受害者没有立即收集证据,法官在审理中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直接证据不足,即使有公安机关的笔录、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的证言等间接证据,只要说明双方吵架,就直接发生家庭暴力行为。 第三,很难执行。 在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家庭暴力的事件中,执行中的受害者经常被威胁不让被执行者探视孩子,受害者被迫放弃申请执行,即使家庭暴力的事实最终被认定,受害者也很难得到经济赔偿。

普法:准确认定家庭暴力 及时保护受害人权益

比较这些问题,案件承包法官认为应逐一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 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时,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事件具有隐蔽性和受害女性取证难等优点,必须灵活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明确证据说明力。 二是加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普及和解释。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面对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是,对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来说,因家庭暴力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案件数量为零,其中大部分是受害者不知道法律上的搜查令的存在,不知道申请手续。 因此,法官在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有必要履行善意注意的义务。 另外,人民法院也要加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普及。 三是严格服从“照顾无过失者”。 受到家庭暴力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及时判决离婚,以免受害者进一步受到伤害。 另外,除了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以外,在育儿、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上,也必须适当照顾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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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普法:准确认定家庭暴力 及时保护受害人权益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2/18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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