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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出嫁女户籍未迁出享权益并非“过去时”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本篇文章3705字,读完约9分钟


□法制网络记者翟小功

2月19日,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先迅速发展再农业农村进行“三农”事业的几点意见》首次确定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重视保护新娘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

普法:出嫁女户籍未迁出享权益并非“过去时”

“嫁出去的女儿,洒出来的水”这个词广为流传,在农村人们结婚,至今为止在老家村庄享受的权益也成为了“从前”这个词经常被使用。 在法治时代,这种陈旧的观念和土地政策显然是对女性权益的无视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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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法制日报》记者整理了海南农村“媳妇”、“媳城女”等保护外媳妇权益的典型案例,不转移户口,不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时,在老家依赖 然后,不断推进完全相关立法,提高执法力,加强司法救济途径,消除性别歧视和落后婚姻习惯,推进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村规民约修改,比较保护农村外媳妇和离异配偶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权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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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有无保障法结婚城女

赖某峰(女)出生于1987年9月19日,其户籍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镇永庄村委注册。 海口市秀英区政府向永庄村村民统一发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赖某峰家庭从1998年11月25日开始家庭承包土地(承包期至2027年12月31日),是赖某峰系承包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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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日,赖某峰与海口市龙华区城市居民张某丰结婚。 赖某峰结婚后户籍仍保存在永庄村,在永庄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是,永庄村村民集团于去年11月、年2月、年4月、年2月向永庄村村民统一发放征集补偿金,均以赖某峰结婚为由拒绝发放上述款项。 因此,赖某峰诉诸法院,要求赔偿相应的土地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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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中,永庄村委会主张,他们的征集分配方案之一大致是尊重以前流传的习俗和习俗。 其中,以前流传下来的习俗大多上升为具有法定强制执行力的公序良俗。 他们的征集方案必须按照这些善良的风俗,依法保护。 例如,与媳妇结婚,与女儿结婚,大部分是女性与男性家庭结婚共同生活,这个分配方案规定没有依法登记的媳妇和非婚生孩子,当然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是他 出嫁的女儿,出嫁后和男性生产生活是她原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上失去了”。 因此,赖某峰没有永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不应该享受分配土地补偿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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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英法院审理说,本案的第一个争论点是原告是否具有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的问题,也是判定原告能否领取相应土地补偿金的关键和前提问题。 经调查,赖某峰出生定居永庄村,在该村生活,从事生产劳动,婚后户籍保存原籍,也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资格,也没有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系统,被告村有承包地,永庄村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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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赖某峰已经出嫁城镇,但法院认定原告赖某峰具有永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因此被告判断必须向原告发放土地补偿金29040元。

征款分配不公平新娘告状最终胜诉

杨某梅等11人是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会南村委员会富教村民组的村民。

年1月和3月,富教村民集团先后制定了租赁金、土地征收金的预付方案。 但是,这些预付方案没有把外媳妇纳入补助金范围。 杨某梅等人认为村民集团分配土地征缴是不公平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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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一审认为,杨某梅等人的户籍所在地是富教村,作为媳妇,杨某梅等人在嫁接地村集体分为承包地和任何征地补偿费。 在征地补偿金配置方案明确的情况下,杨姓梅等人的婚后户口还在富教村,可以认定为具有富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判断支持杨姓梅等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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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教村民集团上诉了。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只有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注册,但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没有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必须认定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取消一审判决,驳回杨某梅等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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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梅等11人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驳回了请求,杨某梅等向检察机关申请了民事诉讼监督。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此案的争论点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关键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时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其次是否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以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是否形成比较固定的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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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梅等作为农民,土地是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她们有临时外出打工工人和城市医疗、养老保险,但这不一定她们已经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外出打工工人得到的收入也是她们的基本生活 而且在现阶段的国情下,户籍以原籍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农民长时间或短期在外面打工谋生是普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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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拒绝承认杨某梅等人在出嫁地未分为承包地和任何征地补偿金,以在出嫁地没有生产生活为由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最终她们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双重丧失,合法 综合来说,外媳妇户口没有转移,在嫁出去的村子里没有取得承包地,依然是富教村的村民,应该受到与村民同等的待遇,依法向海南省检察院要求对此事件进行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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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杨姓梅等“外媳妇”和与之相伴的未成年孩子等11人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村民集团判断杨姓梅等将支付土地租金和征集补偿金5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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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后的户籍转移村有依法补偿的资格

肖某燕系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镇永庄村出生于1982年的村民,考上大学后,户籍转移到学校。 毕业后肖某燕没有被安排就业,没有纳入城市保险系统,没有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挨家挨户依然是“非农业”户口。 出嫁后户口没有从永庄村转移,没有在出嫁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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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至年4月,永庄村委会先后7次向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发放征集补偿金,将肖某燕排除在外。 由于协议没有达成,肖某燕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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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燕认为,自己上学时把户口转移到了学校,毕业后没有分配,户口转移到原籍,基本的生活保障依然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根据海秀镇永庄村委和海秀镇政府年发行的《说明》(复印件),肖某燕为永庄村村民。 因此,她有永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所以必须取得征地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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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庄村委会主张肖某燕考上大学毕业,根据相关规定,考上大中专业毕业的,应当认定其没有户籍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这个“说明”为了方便肖某燕的供电手续,即使村里有房子和选民证也不能说明肖某燕有村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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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秀英区法院一审认为肖某燕考上了大学,毕业了,没有永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驳回了诉讼请求。

肖某燕不服,上诉。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金的受益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是享受补偿金分配权的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肖某燕出生落户永庄村,考上大学后,征集户口被政策性农业掩盖。 肖某燕大学毕业后户口迁到永庄村,嫁人后户口也没有从永庄村迁走。 另外,我没有住在嫁人的地方。 我住在永庄村。 肖某燕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或在其他地方享受社会福利保障的情况下,原来的家庭承包地是肖某燕的基本生活保障,肖某燕没有失去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因此肖某燕主张参与征地补偿分配,这是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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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海口中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要求永庄村向肖某燕支付7次征地补偿金共计71584元。

法规集市

女性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体不得以女性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理由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女性的各项权益。

最高法《解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适用的法律问题》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集团可以决定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分配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金和其他土地收益金。 征地补偿金配置方案明确的,已经有本集团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要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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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方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农村在责任田地、宅基地、土地征用补偿金的分配、集体公司的收益、其他福利待遇的享受等方面,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结婚后,男性在女性家中定居或女性户口未从原籍转移的情况下(包括家人),享有与当地村民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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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胡点评

在我国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中,为了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各地需要征收大量的农村土地。 但是,在分配和征收土地补偿金的过程中,有时会无视和侵害女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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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土地收入是农民的第一生活来源,为了评价外媳妇是否有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的情况下,看这个外媳妇是否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其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 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形成比较一定的生产、生活不分青红皂白,不能一律取消所有外嫁女性参与土地征收补偿金分配的权利。

普法:出嫁女户籍未迁出享权益并非“过去时”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歧视女性的恶习必须彻底消除。 因此,一方面要加大推动力,加深男女平等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另一方面,必须完全、细分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特别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分配中,要更加确定区别外嫁女性的各种情况,根据情况确保不同的应对措施,杜绝“两头落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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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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