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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保护面临新挑战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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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人工智能时代,软件可以自己生成相关内容。 这些智能生成的复印件属于作品吗? 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最近,北京网络法院在一审时向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菲林律所)授予北京百度网络信息科技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百度网络信息企业)签名权、保护作品的完善权、新闻互联网

普法: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保护面临新挑战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此案的判决是人民法院首次应对与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副本相关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对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应用时代背景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普法: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保护面临新挑战

根据本案原告菲林律所的起诉,菲林律所系涉案复印件《电影娱乐领域司法大数据观察报告书——电影卷北京篇》的著作权人于年9月9日首次在该微信公众平台上发表。 涉案复印件由文案作品和图形作品两部分组成,是法人作品。 年9月10日,百度网络通信企业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表了侵权复印件,涉案复印件的签名、引言等部分被删除,菲律宾律所享有的新闻网络传达权、签名权、保护作品的完善权受到侵害。 据此,菲林律所要求法院向百度网络新闻企业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和合理费用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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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百度网信企业表示,涉案复印件包括图形和复印件两个复印件,都是使用法律统计数据观察软件得到的报告,报告中的数据不是菲律宾律所调查、检索、收集得到的,而是通过分解软件自动的 因为这个涉案复印件不是菲林律所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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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争论的焦点是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副本是否能构成作品。。 对此,北京网络法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案作品应该由自然人创作完成。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这种“作品”在复制、形态甚至表现方法上越来越接近自然人,但由于现实科学技术和产业的迅速发展水平,现在的法律权利保护系统 法院认定,完成自然人的创作仍然是著作权法行业文案作品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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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还提出,本案中涉案的分解报告生成过程中,有自然人作为主体参加的两个环节,一个是软件开发环节,二个是软件采用环节。 软件开发者显然与编写分解报告无关。 软件的采用者只需在操作界面上提交关键词进行检索,就不应该在不传播软件采用者思想感情的独创表现的情况下认定采用者的创作完成了。 因此,软件开发者和采用者都不应该成为与计算机软件的智能生成拷贝相关的作者,这个拷贝也不能构成作品。 非创造者当然不能以作者的身份签名。 保护公众知情权,维持社会诚实信用,从有利于文化传达的立场出发,在分解报告中添加生成软件的标志,表示系统软件会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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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智能生成拷贝不构成作品,但并不意味着公众可以自由采用。 北京网络法院认为,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副本凝聚了软件开发者和软件招聘者的投入,具有传达价值,必须给予投资者一定的权益保护。 软件开发人员可以通过收取软件的录用费来获得其投资。 软件采用者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表明相关计算机软件的智能生成拷贝有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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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百度网络通信企业不被允许在其经营的相关平台上提供侵权复印件,在公众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方获得,侵犯菲律宾法律享有的新闻网络的传播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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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法院综合案件后,让百度网络通信企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天内连续48小时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对菲林律所的影响,向菲林律所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和合理费用560元,菲林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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