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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打击电商“二选一” 司法当有作为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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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锐

只有让市场主体在市场上有序竞争,经营者才能为顾客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商品而争斗。


5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示范研究院主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承办的第18届“示范大讲坛”在国家法官学院上海分院举行。 胡云腾大法官在会议总结中表示,有些电子商务主体利用自己的特征地位,滥用市场特征力量,强迫商家“二选一”实例,这种行为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理念,在审判中规范,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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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电商“二选一”,只是要求少量的电商只能在这个平台上提供商品和服务,不能在其他平台上经营。 选择哪个商家上传是电子商务所必需的自由选择权,电子商务要求商家“独家经营”,这也是经营战略,为什么不对呢? 否则,这些电商往往会根据自身的技术、客户数量、领域控制力等特征因素,迫使商店签订城下联盟。 结果,如果这个电商没有这些特征,谁也不能接受吧。 这使人怀疑电商的“二选一”天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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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电商的“二选一”已经涉及到很多违法行为。 首先,这种经营模式直接侵犯了上传商在其他平台上自由快速发展的经营自主权。 其次,如果客户只能在一个家电制造商平台上选择商品,就会失去在不同平台上选择的机会。 可以说电商的“二选一”也间接侵犯了顾客权益保护法赋予顾客的选择权和公平的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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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最基本的东西大致是竞争。 “二选一”本质上是关闭电商之间的竞争渠道,社会结果会造成电商市场运行秩序的混乱。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和限制竞争。 电子商务法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的支配地位,排除和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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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的是,相关规定大体上相关排他性行为是否严重到违反反垄断法和电子商务法,取决于行为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市场范围的选择、市场份额的计算特别多且复杂,标准很难统一。 这就像屠龙术一样,把想用的规定变成各界恶疾漫长的“二选一”,看起来有点有心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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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一”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理念,需要通过审判规范,维持公平竞争的基本基础。 这对当前的司法实践显然有指导意义。 司法需要更有助于“二选一”的霸权行为。 另一方面,对于能确认市场主体地位的行为者,根据反垄断法进行调整。 另一方面,对于电商强加给商家的“二选一”合作合同,也需要确认该合同无效,不要让商家为霸王条款承担不公平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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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司法毕竟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具有延迟性。 为了从根本上取缔“二选一”这一市场和不危害顾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依法作出更切实的强制规定。 幸运的是,年6月初,国务院八部委共同制定的《网络市场监督管理专业行动(网络剑行动)方案》规定:“严格的处罚限制,平台内的网络集中经销商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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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让市场主体在市场上有序竞争,经营者才能为顾客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商品而争斗。 具有这种进步意义,期待切实维持市场秩序的法治精神早日写入法律,执法和司法在打击“二选一”的不当行为中,使其更有法律依据,更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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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普法:打击电商“二选一” 司法当有作为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3/18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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