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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一再“四要四不”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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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洪清

最高检察院在全国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的专业活动,促进大众处理,不仅反映强烈的行政纠纷解决困难问题,而且进行行政检察,推进“四大检察”的全面协调以谋求一个个个的发展

普法:一再“四要四不”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专业活动开展以来,福建省检察机关将“四要四不”与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事业的一贯勾结,妥善处理了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案件189件,实现了案件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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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司法成为人民,就不会轻易放弃。 法律监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处理好“群众身边的事件”,处理群众身边的心事、烦恼事、心事是检察机关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 民众诉诸法律要求处理行政争议是为了救济被侵害的合法权益。 但有点事件程序空转,人民合理的利益需求没有得到真正处理,矛盾在累积发酵。 我们要把司法作为人民理念勾结在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的全过程中,对当事人的需求是合理的,但比较有效的救济途径和维权没有陷入困境的事件,要主动行动,尽最大努力帮助处理。 为了避免在事业中因程序繁杂、法律认知差异、当事人抵抗感情等客观障碍而轻易放弃,必须善于借助智慧,综合运用多元化处理措施,促进解决的转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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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切实明确是非,而不是“和泥”。 开展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不要为了执行解决任务而“与泥同”。 只有在明确事实、明确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协调,才能使当事双方和社会公众信服。 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通常多而杂,有的起源比较长,时间久了,当事双方各执一词,这要求我们充分利用调查核实权,全面检查涉案情况,巩固解决行政争议的事实基础。 经过调查,申请人对有事实根据的主张,依法同意,对确实没有证据说明的主张,要耐心细致地疏远,讲清道理。 在与行政机关的信息表达过程中,应该指出行政行为中存在的不当之处,自己促进职务的错误订正,谋求事业解决的理解和合作。 重视听证的作用,听证事实不清楚、争议大的事件,充分理解争论焦点和各方面的利益需求,还原事实真相,促进诚实的信息表达,创造消除矛盾和意见分歧的条件,在专业评价和社会评价之间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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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强调司法效率,不久就不能调整。 虽然通过协商解决行政争议有很好的效果,但如果过分依赖协商手段,事件不会长久调整,不仅会影响司法效率,当事人也会怀疑检察机关的中立性和公平性,损害司法权威度。 因此,检察机关在当事双方需求差距太大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原审有错误,符合抗诉或者复审条件的情况下,必须立即提出抗诉或者复审检察建议。 事实清楚、非确定、需求明显不合理,或者经过多次信息表达申请人还在重复不合理的需求的情况下,确实不能解决的情况下,立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进行公开声明,增强社会认可, 另外,对于当事人违反诚实守信,大致上长期恶意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扰乱诉讼秩序的投诉案件,必须立即结束解决,不应该浪费司法资源进行长期无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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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遵守法治底线,大体不要让步。 开展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必须多次进行法治思考,公平公正,依法按规则进行,这也是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合法性和公共说服力的基础。 解决行政争议的标准是以合法的方式制造合理的事件,必须防止以法律权威和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满足当事人的不合理需要。 根据实质上解决行政纠纷的权利救济属性,检察机关必须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为当事人受益,对政府部门为达成和解而进行的、不违反大体解决或利益的转让给予尊重。 在行政机关不能切实让步,难以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应该敦促政府保障当事人讲道理的需求部分。 在案件实践中,一点一点地申请监督的当事人的思想认知有错误,认为检察机关“坐下”,期望值变高,在本来的需求之外不断增加新的需求,空闲的价格远远超出了法律政策的允许范围。 对此,检察机关应该明确表示法律监督人的角度和态度,促使申请人面对现实,回归理性主张,而不是放弃追求协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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