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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防范新闻泄露,就是防范违约风险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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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春元

在河北省邯郸市公安机关最近侦查的事件中,不法分子收费借用圆通快递的员工系统账户窃取公民的个人新闻,进而倒卖给不同的下游罪犯。 这次泄露的消息数量超过40万条,据估计涉案金额为120余万元。 11月17日,根据日元通信快递发表声明,日元通信一贯坚决协助打击非法销售和快递客户新闻的行为,企业继续实时监视内部账户,发现自己违法行为( 11月17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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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个人新闻保护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因此,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9)专门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新闻的罪名。 随着这件事的暴露,违法犯罪分子相信会受到惩罚。 但问题是,事后解决也发生了侵害行为。 更有效地保护个人新闻,事前、事件中更好地防止是很重要的。 这当然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但在数字经济时代,每天都有大量的个人新闻在网上传播,经营者切实强化自己的合同精神,亲自加强对顾客个人新闻的保护,将数据在网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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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商务时代,客户选择订购快递的瞬间,双方的合同关系也形成了。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大体上必须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性履行通知、合作、保密等义务。 ”。 这意味着快递企业除了履行快递合同的第一条款外,还必须承担保密等附带义务。 另外,这一附带义务是法定的,是诚实信用的几乎必然要求,双方在合同中无需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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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圆通介绍,圆通企业的核心业务系统都通过了新闻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评价。 今年7月末,圆通总部实时运行的风控系统监视圆通快递河北省区下属加盟据点存在两个账户,第一时间关闭风险账户,立即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取证。 企业随后向当地公安部门通报,全力协助调查。 从常识上来说,40万条个人新闻被盗、倒卖需要一定的犯罪时间。 那么,圆通发现问题的“第一时间”和“内鬼”非法操作的“第一时间”是同一时间点吗? 引起怀疑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这两点之间有时间差,是实时运转的风控系统“out”,还是企业的监视制度和监视员的员工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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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刨根问底决不是吹毛求疵,而是关系到快递企业是否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我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员工必须对收集到的顾客个人新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销售或者非法提供给别人……有新闻泄露、丢失的可能性,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据说圆通企业今年7月发现问题,之后也报警,在刑事程序方面履行了责任,但对于新闻泄露的顾客来说,似乎没有提到侵权的救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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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消息泄露了,根据公民个人的维权还有很多实际困难。 比如发现困难、取证困难、维权价格与补偿不成比例等,这就需要商家们进一步强化合同意识,通过完全的制度、增加投资等方法来比较有效地保护客户的消息。 你应该知道这不仅是保护自己良好的商誉,而且是比较不启用违约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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