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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债权人要求撤销夫妻间房屋赠与合同的认定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本篇文章2092字,读完约5分钟

裁判的要旨

结婚前以个人名义借款购买房子,取得房子的所有权,结婚后将配偶登记为房子的共有者时,这种行为构成夫妻间赠与。 婚前借款依法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出借人以赠与行为损害债权为由要求取消赠与合同的,法院不支持。

普法:债权人要求撤销夫妻间房屋赠与合同的认定

【事件】

年6月15日,高某与崔某签订《库存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崔某名下的房子,成交价格160万元。 高某是高某的父亲。 年9月18日,双方签署协议,约定高某向高某提供借款购买房子。 之后,高某代高某向崔某支付购买费用160万元。 年9月24日,房屋登记在某名下。 年12月24日,高某与秦某结婚。 年6月14日,秦某登记成为房屋的共同所有者,该登记成为无偿行为。 高某认为上述登记行为损害了债权,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取消赠与秦某房子产权份额的行为,将房子转让给高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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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转账证明书、取款证明书及收据等证据,可以说明高某向高某借钱的事实,因此认为高某对高某享有借款债权。 涉案房屋购房款项全部付清,于年9月24日登记至高无上,高某和秦某于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其房屋属于高某婚前个人财产。 秦某婚后无偿登记为房屋的共同权利人,高某和秦某之间成立了赠与合同。 高某提供的借款系高某婚前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个人债务,这笔钱用于购买涉案房子,这房子由高某、秦某共同居住采用,由于赠与行为秦某已经成为房子的共同所有者,这些事实是高某对高某婚后家庭共同 涉案债务依法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房屋赠与事实不会对高某造成损害。 另外,涉案房屋是共同共有的,但具有分割性。 高某没有提出证据表明高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共有权利的财产价值不能清算高某的债务。 总之,高某在本案中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法院判断驳回高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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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高某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查】

1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取消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明显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同时通知其情况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取消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需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应知道或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失。 》因此,债权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应满足以下条件:债权人享有合法债权。 债务人向他人无偿转让财产或放弃其到期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而受到损害。 债权人的撤销权没有超过开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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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权的认定应该采取高解释标准。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的债权危害行为,是要求法院撤销以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权利。 是否存在合法比较有效的债权,是法院审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应查明的基本事实。 根据法律的规定,主张存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必须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问责。 因此,债权人必须提出证据说明合法享有比较有效的债权。 根据债权的相对特征,在许多债权纠纷中,如果被告自认原告主张的债权,法院通常可以根据自认认定债权的存在。 但是,在债权人的撤销权纠纷中,债权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该债权的有无结果会影响他人的利益,为了防止债权人和债务人恶意贯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在债权的认定中,基于债务人的自认而简单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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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权是否因夫妻间赠与而受到损害的认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授予自己财产,表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及其履行会导致赠与人责任财产的减少,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带来不利影响。 但是,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只有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条件才能满足债务人的行为结果达到债务人偿还能力的减少,其责任财产不能满足债权的要求的程度。 因此,夫妻间赠与是否对债权人造成损害首先要审查债务人的个人偿还能力是否会因赠与事实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这首先根据债务人的日常经济收入、其他财产状况等进行具体评价。 此外,还需要注意夫妇之间赠与行为的特殊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在一方婚前就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但是,债权人可以说明负债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的情况除外。 》夫妻个人债务依法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由于夫妇双方名下的财产是确保实现该共同债权的通常责任财产,因此夫妻之间的财产变动不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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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基于借款的实际用途、房屋居住状况及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事实,法院认定高某婚前借款的项目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将借款债务作为夫妇的共同债务。 因此,高某某和秦某某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及其履行对高某某没有损害,高某某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成立条件,不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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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编号:()北京0115民初20662号,()北京02民终381号

样品制作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马超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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