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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撰改应关注受虐儿童的保护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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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军

我国立法机关为了预防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受到来自家人和其他主体的暴力侵害,在宪法、民法总则、刑法、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虐待儿童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还相应地公布了一些方法和条例。

普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撰改应关注受虐儿童的保护

比较虐待儿童的法律保护和救济,近年来引起了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年12月发表的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的保护,有强制报告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安置制度等划时代的规定。 当然,这些针对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的保护措施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 但是,反家庭暴力法没有给予家庭暴力对儿童的特别保护,另外,与其他弱势群体保护不区别的立法模式很难防止儿童遭受家庭暴力。 儿童与老年人、残疾人、重症患者等其他弱势群体相比,在行动能力、诉讼能力、表达能力、自我保护能力等方面明显不足。 日本的儿童虐待防止法和美国的儿童虐待防止和解决法的专业立法经验值得借鉴,也是完善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系的现实要求。 但笔者认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反家庭暴力法对被虐待儿童的预防救济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立法技术粗糙不能执行,有些措施的预期作用有限。 因此,没有必要单独制定防止虐待儿童的法律。

普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撰改应关注受虐儿童的保护

基于以上考虑,比较儿童身心健康和自我保护能力的优势,可以继续完全和细化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保护被虐待儿童的相关规定。 这可以整合关于虐待儿童的法律规定,而不会因重复立法而浪费立法资源。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很多禁止虐待儿童的条款,第6条第2款是“虐待儿童的通报主体”,第10条第2款是“禁止父母和其他监护人虐待儿童”,第21条是“禁止教师虐待儿童、体罚”,第41条第1款是“儿童救济” 另外,在充分考虑到儿童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的优势的基础上,对无反家庭暴力法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规定,例如人身保护令、强制报告、紧急配置、公安警告、监护权的取消和修订等制度。

普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撰改应关注受虐儿童的保护

但是,在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前,必须认识到为什么该法律很难防止儿童虐待行为的发生,修法不会再次陷入以往立法缺损制度运行考虑的弊端。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第53条、第62条、第63条第2项,未成年人的近亲或其他亲属、监护人所在机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甚至任何个体和组织都有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的法定义务 例如,第53条“利益相关者或相关机构申请、取消监护人资格”的规定,即使“利益相关者或相关机构”知道不履行监护人的监护权,实践中“利益相关者或相关机构”也很少提出取消监护权的申请。 因此,在重新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必须充分考虑法律保护机构运行的可行性,修法后全文也有“禁止”、“禁止”、“劝告”、“制止”等缺乏强制力的规定,另外,以前的法律对虐待儿童保护采取的消极

普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撰改应关注受虐儿童的保护

(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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