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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公司借注销“逃债” 应予重视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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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磊

近年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有些企业在向市场监督部门申请注销时,有意在清算报告中隐瞒重要事实,通过注销登记规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通过分解,产生这种现象有以下三个原因。

普法:公司借注销“逃债” 应予重视

公司股东、高管依法规章经营意识淡薄。 一点企业股东、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实际管理者、企业高管等依法缺乏规章经营意识,恶意利用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承担仅出资额对企业债务负责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清算注销 此外,有些企业故意隐瞒债权债务关系注销企业,只有当债权人在诉讼中要求企业履行债务时,才发现企业失去了承担债务的主体资格,债务人主张权益的渠道被恶意切断。

普法:公司借注销“逃债” 应予重视

清算注销时不足以审查与相关法律相关的一些事项。 有些企业清算时,不按照企业法和《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书面通知债权人,在掩盖债权债务的同时向市场监督部门提交虚假资料。 市场监督部门将注销资料的审查主要集中在税收、社保和员工报酬等经济社会行业,仅对有关法律的一些事项审查清算小组自己提供的清算报告或说明。 审查环节的漏洞客观上增加了债权人利益受损或维权价格增加的风险。

普法:公司借注销“逃债” 应予重视

新闻信息表达共享不善影响全面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部门与人民法院的政务、领域新闻数据库之间没有实现充分的对接,新闻共享以市场监督部门审查注册后的数据共享为主,事前、事件中,特别是事件、与事件同步生成的数据共享是及时正确的 企业申请注销时可能存在未审查执行的诉讼案件,如果企业不自行申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不知道,稍微给企业留下恶意注销以逃避债务的空间。

普法:公司借注销“逃债” 应予重视

为了减少这种纠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诚信经营,保持市场经济和谐健康的迅速发展,我院提出了以下建议。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诚信经营。 正确识别企业恶意注销行为,坚决制止,对不合法清算而注销的企业依法严惩,将相关股东和高管列入失信者名单,限制今后的经营行为,促进正直经营。

普法:公司借注销“逃债” 应予重视

完全注销登记制度,增加监督职能。 加强市场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在审查注销登记时进行企业财务审查,制作企业现有资产的清单登记,命令企业股东和管理者妥善保管。 监督企业依法清算,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普法:公司借注销“逃债” 应予重视

健全大数据共享机制,维持市场秩序。 加强人民法院、市场监督部门信息表达协调,扩大新闻共享范围,共同防止企业利用大数据恶意规避债务的行为,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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