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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水电欠费不纳入征信系统体现法治理性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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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月19日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社会公众和金融机构提供二代样式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关于是否纳入了公众关心的水电费收费新闻,中央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二代征信系统还没有收集个人水费、电费收费新闻,只是在二代信用报告中设计预约了展示样式

普法:水电欠费不纳入征信系统体现法治理性

“人不相信,国家不相信”,对不信任的行为给予信用惩戒,对不信任的人“不信任,无处不在”,是维持诚实交易秩序的客观要求,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问题的定义 但是,失信惩戒也需要必要的边界约束,不能在没有任何鉴别的情况下将什么样的本来应该受到道德或法律法规的约束一律纳入征信系统。 该番央行基于稳妥慎重的大体情况,将个人水电费未拖欠的消息纳入征信系统,是以前一点地方和部门失信惩戒泛化倾向的纠正,体现了法治理性,是肯定的。

普法:水电欠费不纳入征信系统体现法治理性

与不还债、故意不交易等失信行为相比,拖欠水电费的行为在表面上与失信毁约有关,但这种行为可以决定是非而不是失信标签。 事实上,客户拖欠水电费的理由比较多,其中包括客户故意欺负的主要原因、经营者的服务不足引起与客户的麻烦等。 如果具体情况不具体分解的话,如果拖欠水电费的客户不使用青红皂而列入失信黑名单,将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无辜的负面效果。 因此,客户拖欠水电费并不能真实反映客户的个人信用状况,如果一律纳入征信系统给予失信惩戒,显然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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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步说,即使客户拖欠水电费违背诚实,大体上对其实施失信惩戒,也应该遵循“不允许法无授权”的基本法治逻辑,把失信惩戒规范放在法治轨道上。 在法律上,客户和水电经营者作为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对支付水电费本身有约定,发生拒绝支付水电费的纠纷后,对拒绝支付水电费的客户提起法律诉讼,依法停水,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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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对水电费拖欠行为的惩戒,这种行为本质上是违约行为和民事纠纷,不能武断地直接纳入征信系统。 只有经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权威机构,判断不足者应支付费用和滞纳金后,依然拒绝缴纳时,失信惩戒才能单独适用或作为其他法律责任的补充。 失信惩戒一调动全身,就会影响水电费拖欠者的多方面权利,不能无视法律规范优先选择的是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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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一点地方或部门,失信惩戒呈现随意化、扩大化和惩戒滥用的倾向,一点和信用直接关系度不高的行为都纳入了征信系统,引起了公众对失信惩戒处分的不当担心。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该番上线的二代征信系统不把客户拖欠水电费的消息列入失信黑名单,为了纠正失信惩戒滥用、泛化的倾向,具有直接的现实对比性,可以说意义重大。

普法:水电欠费不纳入征信系统体现法治理性

一句话,不将客户拖欠水电费的污点新闻纳入征信系统是法治理性的实用选择。 在今后的征信体系建设中,相关部门以此为参考,始终继承法治理性的思维,不要乱贴失信标签,避免失信惩戒偏离法治轨道,以期真正辅助社会诚信建设。 (万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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