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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建议将酌定不起诉记录纳入违法犯罪新闻库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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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勇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或者不需要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是裁量不起诉(也称为相对不起诉)的规定。 司法实务中,关于裁量不起诉的记录、是否属于犯罪前科、应该作为什么样的情节适用等问题,有不同的认知。 笔者认为,在正确掌握不起诉性质的基础上,可以将不起诉记录列入全国违法犯罪分子新闻库,以备案件采用。

普法:建议将酌定不起诉记录纳入违法犯罪新闻库

把不起诉记录纳入违法犯罪新闻库是丰富完全违法犯罪新闻资源体系的现实选择。 广义上的前科是指违法犯罪被处罚了,据说有违法犯罪的记录。 刑法意义上的前科,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前科,是指犯罪的前科,即因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 从实质上看,不起诉的法律内涵是有罪的,检察机关对情节轻微、不需要依照刑法规定宣布处罚或免除处罚的犯罪行为,本着广泛严格的刑事政策精神,将犯罪嫌疑人提交公诉法院审理 也就是说,裁量不起诉的被起诉者将不再受到惩罚,但不起诉的决策依然构成对被起诉者实施的行为的否定法律评价,即犯罪,但也可以不起诉。 现行全国违法犯罪分子新闻库的复印件不断完善,不仅狭义的犯罪前科记录,治安行政处罚记录等也逐渐被吸收。 如果把考虑不起诉的记录放在其中,全国违法犯罪分子新闻库的复印件一定会更加丰富和比较完善。

普法:建议将酌定不起诉记录纳入违法犯罪新闻库

将不起诉记录纳入违法犯罪新闻库是依法正确惩处犯罪行为的客观需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大致规定了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根据刑法免除处罚或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没有明确细分,但在司法事务实践中,通常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邪恶 现在,检察机关在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上述事实时,只根据公安机关根据全国违法犯罪人新闻库等相关新闻数据库查询、检索后提供的违法犯罪记录新闻,根据检察机关制定的酌量新闻。 另外,检察机关是裁量不起诉的唯一主体,但是现在全国统一的不起诉者新闻库还没有确立,不起诉的记录是按每个进行决策的检察机关碎片留下的,集中收容,没有统一采用。 这可能会失去检察机关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经验,对犯罪嫌疑人斟酌不起诉时的重要参考新闻还不充分。 决定服务的各种新闻和信息越多越周全,科学上做出正确的决定。 为了正确解决犯罪活动,有必要将其纳入违法犯罪新闻库。

普法:建议将酌定不起诉记录纳入违法犯罪新闻库

把不起诉记录纳入违法犯罪新闻库是加强不起诉者监督管理和“特别预防”的重要措施。 不起诉的记录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前科记录,不起诉的人被决定不起诉后,与以前传达的意义上的“犯罪者”相差甚远,依然享有与普通人同样的就业、生活权益。 不被起诉的新闻会除了依法被严格限制录用外,不被起诉的人在身心和身边的好处等方面没有太大的负担和损害,感觉不到任何制度的束缚和后续的监督管理。 将不起诉记录放入违法犯罪新闻库,根据需要提出适用的制度,将该制度和情况确定并告知被起诉者,确实稳定了其期待,形成无形的精神制约,在日常生活中促进遵守规则,遵守纪律,被起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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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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