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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宪法实施的效果重在“全面”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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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


核心观点:

□在实际事业中“全面”实施宪法,以宪法治国、以宪法治国为前提,全面实施宪法各项事业,不重视思想,政策上追不上,宪法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一切

普法:宪法实施的效果重在“全面”

□宪法全面实施的事业要点是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监督是宪法全面实施的各项事业的一部分,也是宪法全面实施的重要保证。 宪法实施活动得不到比较有效的监督,宪法实施有可能流于形式,有可能出现没有实施宪法的“制度死角”,宪法实施事业起到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体自觉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的制度效果

普法:宪法实施的效果重在“全面”

□为了明确宪法规定的内涵,消除误解和异议,需要进一步证明宪法条文的含义,帮助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更好地理解宪法,遵守宪法,推进宪法的实施。 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障制度,没有宪法解释就会阻碍宪法实施。

普法:宪法实施的效果重在“全面”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重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 从推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立场规定“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对以往党的文件,决定首次对宪法实施提出“全面”的要求,从五个方面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 充分反映我们党对宪法实施的高度重视,在实际生活中推进宪法的全面实施,必须把宪法的实施视为社会系统工程,从各自的立场证明必须合作推进,长期取得成功,以见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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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全面实施是根据依宪治国依宪政权

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规定是:“依法治国首先需要宪法治国,依法治国首先需要宪法治国。 ”。 上述规定进一步充分肯定了宪法治国、宪法治国、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思想基础和政策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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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 在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实务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依宪治国”的概念,同时首次将“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确定了“依法治国首先用宪法治国”。 这个规定是正式的法律文件首次进行对“依宪治国”具有法律效力的“确认”。 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的大会演说中提出“依法治国首先需要宪法治国,依法治国首先需要宪法治国”。 2012年12月4日,习大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现行宪法发表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演说(以下简称“124”演说)中表示:“依法治国首先是宪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宪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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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5日,习大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的大会演说中宣布:“根据反复法治国首先需要根据宪法治国,根据反复法治国首先需要根据宪法治国。” 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党的文件形式首次依法治国、宪法治国、依法治国、宪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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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宪法执政和治国的要求完全一致,同时与宪法实施事业密切相关。 习大总书记是“关于《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几个重大问题的决策》的证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法治权威是否成立,首先要看宪法是否有权威。 有必要把推进和确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牢牢把握,切实致力于宪法的实施和监督。 ”。

普法:宪法实施的效果重在“全面”

习大总书记在“124”演说中说:“全面贯彻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和基础事业。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我们要再次坚持不懈地把握宪法实施事业,把全面实施的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 ”因此,为了把宪法实施业提高到“新的水平”,必须在宪法实施的幅度、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 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首次确定了提出“宪法全面实施”的要求,这个要求与习大总书记在“124”演说中指出的“将宪法全面实施提高到新的水平”完全一致。 为了在实际事业中“全面”实施宪法,通过宪法治理国家,通过宪法统治政府是全面实施宪法各项事业的前提,在思想上不受重视,在政策上赶不上,宪法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上 因此,宪法治国、宪法执政的理念是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理论基础和行动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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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宪法实施监督,实现无死角的全面展望

宪法全面实施的事业要点是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监督是宪法全面实施的各项事业的一部分,也是宪法全面实施的重要保证。 宪法实施活动得不到比较有效的监督,宪法实施有可能流于形式,有可能出现没有实施宪法的“制度死角”,宪法实施事业起到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体自觉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的制度效果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使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切实服从宪法实施后,充分体现了宪法实施的“全覆盖”、“无死角”的“全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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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宪法全面执行宪法解释程序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执行宪法解释进程机制”。 这里的核心概念是“执行”。 宪法解释是对宪法条文含义的释义和证明。 宪法一般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法条文的文案大体性很强,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引起误解和争论,为了明确宪法规定的内涵,消除误解和异议,进一步证明了宪法条文的含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 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障制度,没有宪法解释可以说宪法实施受到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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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宪法解释的职权。 现在,执行宪法解释程序的机制,要尽快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解释宪法的程序和机制的具体规定,要求宪法解释的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宪法解释申请的权利,应该说明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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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审查违宪防止制度的危险性

我国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抵触宪法”。 “所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追究。 》作为根本法,宪法是法律、法规和规则等所有规范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是所有部门法产生的基本法律的大体。 现行宪法序言的最后自然段也规定,全国各族人民、所有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公司的事业组织,都是以宪法为基本的活动基准,同时必须承担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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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体的行为都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 无论法律、法规、规则、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体的行为如何,如果违反宪法的规定不能得到纠正,就会留下宪法比较有效实施的“制度风险”,宪法的根本法律权威受到损害。 因此,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强调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同时进一步肯定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推进合宪性审查业”的要求,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违宪行为提出合宪性的要求,并存在 另外,以对正规化文件的合宪性监督为宪法实施监督的要点,决定“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取消和纠正违宪违法的正规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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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三宪法基本保障宪法的全面实施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一般其条文具有大体性、抽象性。 宪法在指导国家立法和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的行为时,既要发挥宪法的规范指导作用,又要重视宪法本身所具有的大体性和纲领性。 习大总书记在《124》演说中说,“中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迅速发展成果,反映了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从事 因此,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和基础工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大局、稳定性、长时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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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进一步弘扬宪法作为根本法所具有的基本价值,“宪法法律至上”“在健全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的机制”以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要追究”

普法:宪法实施的效果重在“全面”

总之,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上述五个方面的制度建设推进宪法“全面”实施,维护宪法的根本法律权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法治事业,保证在宪法全面实施的基础上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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