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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假买假”获惩罚性赔偿应成判例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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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彪

保持对食品、药品制假销售的高压态势,更有力地抑制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发生,更牢固地保障顾客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最近,审判文件网发布了10份孙先生和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公司经营有限企业的销售产品者责任纠纷判决书。

自顾客权益保护法修法不再保护“知假买假”以来,根据各地法院的判决情况,有些“知假买假”行为得到法院的支持,有些“知假买假”行为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记者在审判文件网上搜索中发现,2年来,与孙先生相关的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文件约200件,涉及重庆市多家大型超市,其中很多商家答辩时,孙先生不以使用假货而非法获利为职业 正如相关律师解体指出的那样,新的《顾客权益保护法》不再保护“知假买假”,但食品和药品的“知假买假”受到法律保护,国家对食品、药品的生产、流通有严格的国家标准,提倡社会和个人整体的监督,

普法:“知假买假”获惩罚性赔偿应成判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客户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货款的10倍或3倍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日元的话是一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主张生产者、销售者有权,生产者、销售者购买者知道食品、药品有质量问题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知道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了客户要求赔偿损失以外,还主张向生产者、销售者支付货款的10倍赔偿金,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 据此,重庆法院判断相关超市给予苏先生惩罚性赔偿,有确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普法:“知假买假”获惩罚性赔偿应成判例

食品、药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客户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对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必须从严惩处。 另一方面,关于生产、销售问题的食品、药品行为,由相关功能部门进行监督,但相关功能部门由于人力有限等理由,很难对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疏松而不泄漏”的打击。 在这种情况下,“知道假买假”者对生产、销售问题食品、药品的人主张惩罚性赔偿,如果得到法院的支持,将成为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有力补充,有助于更好地抑制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发生

普法:“知假买假”获惩罚性赔偿应成判例

很明显,“知道假货”者对生产、销售问题食品、药品的人主张惩罚性赔偿,在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职能部门无法到处监督的情况下,有些食品、药品生产、销售者也擅自成为问题食品。 “知道假买假”者对生产销售问题食品药品的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话,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生产销售问题食品药品的人也不能实施违法行为,因此停止生产销售问题食品药品,违反食品药品。

普法:“知假买假”获惩罚性赔偿应成判例

因此,重庆发生的这10起过期面粉“知假买假”事件成为案例,供各地法院审判食品、药品“知假买假”案件时参考,人民法院支持问题食品、药品“知假买假”行为,导致食品、药品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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