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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张平寿就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止害损失谈—— 其理应纳入定罪量刑要素予以考量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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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沈默儒法学院张平寿在《北作法学》年第三期发表了题为《刑法中的止损损失研究》的复印件,指出如下。

刑事司法实践中防止受害损失的解决包括分别进行司法解释性规定的复印、确定性和操作性不强等造成的混乱。 防止受害损失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应该纳入有罪判决的量刑要素,但在适用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例如,行为人容易对防止受害的非控制性质疑责任性和非困难性,防止受害的非明确性与犯罪危害结果确定性的要求发生冲突,防止受害的原因大多是对不同级别的防止受害损失定罪的同等措施是不公平的。 关于止损损失的司法解决,应该重视法益保护和权利保障的并存,建立止损损失的间接经济损失排除,止损损失的金额鉴定、非重复评价、适应性评价等认定合理性大体上是行为人对止损损失的认知可能性。

标题:普法:张平寿就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止害损失谈—— 其理应纳入定罪量刑要素予以考量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6/194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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