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李桂林就人的尊严谈——法治对其具有构成性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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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李桂林在《法学》年第四期发表了题为“法治价值观:重视人的尊严”的复印件。
法治价值观是法治理论的核心副本决定着法治实践的方向和成败。 法治的价值是法治通过其性状和属性满足人的需要的效用。 法治价值不同于法律价值,是法律价值的超越。 对现代国际人权法和法治理论进行考察,可以从中总结出重视人的尊严的法治价值观。 这一法治价值观的核心命题如下:人的尊严是法治的终极价值。 法治是人的尊严的构成要件法治对人的尊严具有构成性的内在价值。 法治和人权都是人的尊严的构成要件,是两个并列概念。 根据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做法,法治对法律提出了特定的实质价值和文案上的要求:法律文案要维护人的尊严,即法律要尊重和保护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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