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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信息媒体是构筑人民群众法治信仰的重要媒介和引诱力量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6阅读:

本篇文章2344字,读完约6分钟

李伟伟

信息媒体是人民群众理解法律知识和法治事务的重要媒体和诱惑力,是推进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律用法的重要媒体和诱惑力,是构建人民群众法治信仰的重要媒体和诱惑力。

普法:信息媒体是构筑人民群众法治信仰的重要媒介和引诱力量

习大在党的信息舆论实务座谈会上,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党的信息舆论实务的职责和使命是:举旗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人民,鼓舞士气,明确风化人、凝练、谬误,识别中外、信息 要承担这个作用和使命,必须把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坚定地重复党性的大体,坚定地重复马克思主义的信息观,坚定地重复正确的舆论引导,以肯定的普及为主。 因此,信息媒体的普及必须了解时事,聚集共识,提高正气,聚集社会迅速发展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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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应该仅限于客观真实地描述事件事实,客观真实地传达事件的进展,客观真实地表达事件的结果。 在监督司法、推进法治的道路上,我国信息媒体从未缺席,是推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在“辱母杀人事件”、“昆山龙哥反杀事件”等司法事件中,信息媒体的报道引起了舆论和诸多力量的关注、参与,推动了案例司法的公正,支持法学理论的更新。 但是,信息媒体的偏颇、片面报道的一些事件也会引起人民大众的负面舆论,大大损害司法公共的说服力。 典型的例子是鲍某在性侵犯事件报道初期,一些信息媒体对事件的“事实”进行了标签化、片面记述,引诱人民群众成见,对人民群众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的形成产生了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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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媒体对司法事件的报道不能参与司法,实际上最终也不能参与司法。 有些信息媒体不当渲染和描述司法案件的案外因素,“关注点”和“操作点”是人民大众的法律感情。 但是,我国司法机关一直坚持法理学情的有机结合,始终关心人民群众的法感情,把人民群众的法感情包括在审判结果中,反复具体地解体具体事件,谋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平面媒体发表的报道引起司法机关的关注,将司法机关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但不能左右事件的解决结果和最终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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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媒体对刑事事件和婚姻家务事件的不当报道屡见不鲜,与事件本身的性质密切相关。 近五年来,一些信息媒体不当报道的司法案件集中在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和影响较大的婚姻家务案件行业。 刑事案件越来越涉及人民大众的善恶观,因此婚姻家务事件越来越涉及人民大众的伦理观。 例如,年4月以来,媒体网络报道鲍某性侵犯“养女”,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知事小组在向鲍某通报涉嫌性侵犯事件的调查情况中,进行了全面深入调查,结果确认,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鲍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 在这个事件的报道初期,一家情报媒体写了“涉嫌性侵犯未成年女儿的3年间,明确了这位社长父亲的“画皮”的报道,引起了人民大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除了意见领袖的辅助,还提高了公众的关心。 另外,在演员王某和马某离婚事件的审理中,一家情报媒体写了一篇题为《艳照门》十周年反省的报道,指出马某的出轨经纪人是丑闻,似乎知道马某和那个经纪人有外遇。 信息媒体的报道引起了公众的好奇心,变成了对司法案件的关心。 信息媒体的不当报道可以发生在司法案件受理前、审理中、审判后等各个阶段,对人民群众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长期的、深刻的。 信息媒体说:“手握剑应该抱有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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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媒体对事件外因素的不当渲染和描写,脱离了中国现行法律事件的进行和对事件结果的不当评论,引起了人民大众的法律感情和现行法律精神的冲突,降低了公众对人民大众司法的说服力,降低了人民大众的 信息专业主义要求信息报道“真实”“客观”“公正”“全面”,如果缺乏真实性,信息媒体诱惑的舆论只会远离法治。 同样,法治信息的报道还需要考虑法律评价的正确性问题。 例如,在大学生闫某销售国保护动物的燕隼事件中,一些信息媒体认为量刑太重,在没有全面考虑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报道,引起了全国舆论骚动,损害了既定判决的权威度和公共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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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媒体需要对司法案件的不当报道进行预防和管制。 但是,预防和限制它的手段特别谨慎,在分寸之间,影响很深。 对于立法动议,信息媒体的领域自治、自律更加紧迫。 其中之一是立法的技术难度很大。 法律规范是生活事实的类型化,法律事实是生活事实的裁断,法律规范的类型化与生活事实的多样化、创新性之间总是有张力。 因此,信息媒体很难将司法案件的不当报道行为类型化。 其二,成文法灵活性不足,用立法的方法限制信息媒体对司法案件的不当报道行为,可以间接抑制信息媒体功能的发挥,特别是抑制信息媒体及时、正确报道社会事件、监督司法的功能 其三,语法评级程序严格,不应该马上评级,评级时间也长,无法及时应对法律规范的不符合性,可能会消极限制信息媒体报道司法事件。 其四,我国现行法律对信息媒体不当报道司法案件也有限制。 信息媒体的不当报道侵犯特定人民群众隐私的,该特定人民群众可以要求民法上的损害赔偿。 信息媒体的不当报道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的,该特定人民大众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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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信息媒体作为重要的社会力量,可以在良好的领域自治下释放越来越多的积极能量,推进社会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 例如,中华全国信息运营商协会可以不断细化、完善《中国信息运营商职业道德规范》。 发挥中国记协信息道德委员会的功能,建立健全的信息媒体领域自律制度,对信息媒体的准入和退出、处罚、大体上等制定相应的领域规范等。 通过加强领域自治水平,培养信息专业主义精神,加强法治信息报道的专业性,对事件应该是理智冷静的发声而不是博人的眼睛。 要加强情报人的社会责任,重复信息真实性,大体上客观全面报道事实,不要断章取义的评论,要大力发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推进社会道德和良知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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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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