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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推进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良性互动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6阅读:

本篇文章3773字,读完约9分钟

叶日者

现在许多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事件有鲍比明事件、李心草案等最新进展。 与最初舆论叙述的情况相比,事情的真相大相径庭。 在这些事件的初期,舆论曾经呈现出一边倒的汹涌气势,鲍伯明、罗秉干被描绘成十恶不赦的犯人。 警察和司法机关按照程序处理案件,但贴上了“庇护纵容”“黑幕”等不公正的标签。 事务人员承受压力,基于事实,以法律为标准,恢复真相,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值得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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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新媒体的迅速发展,构建了新的网络舆论场,舆论监督对司法事业的影响越来越大。 这对拓宽公众司法参与渠道,维护司法公正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点冤案的平反昭雪,舆论监督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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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必须正视的是,舆论监督是把双刃剑。 新媒体的零门槛、无边界优势、读者知识水平和法律素养方面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无序的参与状态。 舆论监督“越过”的情况相继出现,越俵代官成为“媒体法官”,参与独立审判,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如何构建和推进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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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系监督司法权,舆论监督是其重要环节,能否发挥每一个作用,或者不要对司法权造成不适当的干涉,要破坏独立审判的大体和法律权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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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了一些热点事件,其传播链一般由网上各媒体迅速介入第一时间,经过意见领袖的“加持”主导,将事物标签化,进行面部频谱化定性,集体感情一边倒,“假设 在这个过程中,有些媒体为了追求关注效果,不是以法律和事实为出发点,而是打着正义的旗号,意图“审查丑陋的兴趣”,甚至故意引导,传达“带节奏”的小道消息,有些过激的需求 感情辱骂的发泄成为主流,客观理性的声音反而被淡淡地淹没了。 由“算法推送”形成的“新闻茧室”进一步固化了这种态势,使舆论监督偏离了正确的方向,给司法事业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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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业有其专业性、封闭性和程序化的优点。 相反,网络舆论具有高度的开放性。 很多媒体没有马上核实就大受欢迎,进行了片面的虚假报道。 超过司法程序,在案件未审查前,根据单方面消息进行定性、定罪和量刑。 一到舆论的风向,公众就习惯按照刻板的成见,站在道德高地用“上帝的观点”批判,不考虑现在法律的定义,按照自己心中的“法律”进行主观裁剪。 结果形成了强大的“语言霸权”,舆论监督成为了“媒体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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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的反应程度受犯罪的社会影响很大,因此有看法认为这是犯罪行为的结果之一,是法定或酌量的量刑情节。 但问题是,这种舆论反应首先必须在完善真相的基础上确立,否则就会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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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鲍比明事件的调查结果公布之前,韩某成为了“被塑造”的可怜受害者。 根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相关调查,鲍比明与所谓的养女韩某实际上是同居关系,不存在收养、洗脑、性侵犯等。 韩某的年龄是假的,其多次通报、拆迁、对外求助的是与鲍比明矛盾制造的闹剧。 服从“媒体审判”会导致“误伤”,损害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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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失当的另一个表现是轻视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法律正义价值的重要方面。 在舆论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对于没有超过审理期限的案件,有时会敦促司法机关“给予受害者正义”、“给予人民说明”。 否则,根据“阴谋论”指责司法机关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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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毓明事件发表后不久,一位微博上有2800多万粉丝的大v明星说:“没有严厉的处罚,看到保护伞,警察叔叔们的心不疼吗? ”。 其实,“保护伞”这个词完全是虚伪的,但这样片面的词大量的转发,真好。 有些外媒基于国内网络舆论调查场,对这个事件“引起了这个国家的父权文化和当局不想参与性侵犯事件的愤怒”,这和为国外势力“交出刀”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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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不当的舆论监督损害诉讼参加者的合法权利。 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正当行使辩护权时,经常受到很大的压力。 还衍生出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手机邮件轰炸、恐吓等“二次灾害”。 超越司法公开的界限,侵犯个人隐私。 这正是缺乏法治精神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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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心草案中,罗秉干被告和事件现场的李某、任意某被告被人肉搜索,甚至贴上了“富二代”、“官二代”等“畅销品”的标签。 理性分解的声音被怀疑是犯人“洗地”,戴着“圣母院普空”的帽子被压制了。 这种“许多暴力”对探究真相产生了抵抗。 读者在不知不觉中扮演了施暴者的角色。 在一些案件中,诉讼参与者故意歪曲案件事实,炒话题,包装,营造有利于我方的舆论环境,给司法机关带来舆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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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不恰当的舆论监督贬低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独立审判,解除了司法公共的说服力,使司法机关陷入了“塔西佗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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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必须对网络舆论监督有正确的认知和态度。 主要之一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独立处理案件,敢于抵抗不合理违法的需求是诱惑舆论的关键。 法院依法判决实际上是对良性舆论监督的积极反馈和合理管制。 李心草案判决后,很多读者在自己面前对罗秉干的过激发言表示道歉,在真相完全查明之前说“请把子弹放飞一点”。 这有助于舆论监督在不断总结的反思中逐渐形成合理的边界和行为规范。 屈从、迎合、妥协,反而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和背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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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必须认识到,“爱的深度、责任的切入点”必须对舆论监督以压力为动力,不断改进工作,不能存在抵抗、对立、逃避心。 谣言停留在真相上。 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基础上,把握时机,及时反馈真相,从而防止各种疑问的推测和不当解释。 司法公开要进一步扩大范围、方法,提高司法透明度,增进舆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 近年来探索的案件审理过程网络直播、审判文件网络公开等方法开辟了公众参与司法监督的新渠道,受到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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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司法机关必须积极与媒体、民众表达信息,听取意见和建议,将舆论监督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媒体、民众。 应该高度重视舆论监视工作,建立由法律、网络技术、信息传播等不同专家组成的舆论监视团队,提高舆论警报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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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知识结构和法律素质的相对不足也是导致网络舆论监督“跑路幅度”的主要原因之一。 据第四十五届《中国网络联系快速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去年3月,中国读者规模为9.04亿人,网络普及率达64.5%。 读者学历结构方面,中学学历的读者群体占41.1%,高中/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学历占22.2%,大学专科以上教育的读者群体占19.5%。 读者“娱乐死”的猎奇心、朴素的正义观、恩仇观、道德观、集体狂欢的参加快感,大多与现代法治精神发生冲突,加剧了涉法舆论处置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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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司法机关不能对读者一味严厉责备。 对于移动网络带来的空前新闻洪水和参与空间,司法机关感到难以适应,很多人也没有做好准备,所以经常卷入舆论的暴风雨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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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正是司法机关对网络舆论监督应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司法机关还积极诱惑,提高普遍普及的灵活性,以动漫、短片、互动小游戏等网络传播的优势、符合读者喜悦的形式,“抽取”、“再现”典型例子,让读者对司法的舆论 媒体受制于专业领域的不足,缺乏这样的作品。 司法机关自行“供给”有助于加强与媒体的互信息表达,为建立正面的舆论攻势提供新的平台,带领社会公众提高法律素养,更客观合理地审视司法事业。 宏观大环境的改善对围绕具体事件的舆论起到缓和润滑的作用。 平时很下功夫,所以只有“战时”才能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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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网络舆论监督程序有法律,防止舆论监督权利的行使不当和被滥用。 考虑到统一法的发表面广、难度高,可以分阶段、业界,比较要点的焦点开始工作。 例如,规范诉讼参加者法庭外发言的问题,首先纳入法庭纪律,可以要求诉讼参加者不要在法庭外发表比较案件实体部分的发言,不要影响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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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人肉搜索问题备受关注。 《网络新闻复制生态治理规定》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对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伪造等违法活动说“否”。 最高法、最高检查也发表了公民个人新闻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 与规范网络的舆论监督相联系,考虑制定更细分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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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还可以探索与网络信件、普及等部门建立相应的联合体制,加强合作。 为维持独立审判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环境。 这不是为了抑制表达自由,而是为了更有秩序、更规范地顺利地进行网络表达和司法参与,提高参加质量。 例如,为了让舆论监督更明确地理解“边界”在哪里,它们能做到吗,它们不能做到吗,可以考虑提出相关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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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网络环境依然依赖于参加主体的自律性,不太依赖强制措施。 新媒体的违规价格太低,经常是封号,通过“换马甲起泡”,以“出于善意”作为免责理由。 但是,网络不在法外。 对于妨碍独立审判、产生严重后果的新媒体责任主体,必须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 例如,包括个人诚信记录在内,情节严重,违反法律的,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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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判和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大体。 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事业都以客观公正为归宿,以尊重客观事实、追究真相等为基本职业标准。 两者决不是零和游戏的对立关系。 青山挡不住,毕竟向东流去。 快速发展中存在的个别问题。 不妨碍法治进步的前景。 我相信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可以建立司法和舆论监督的健全相互关系,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

标题:普法:推进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良性互动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6/19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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