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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西周时期的司法防错机制与程序正义追求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本篇文章2198字,读完约5分钟

□贺顿

在“天保民”、“扶养金慎罚”的基础上,西周统治者大致建立了一系列防止司法冤罪错误的程序或制度机制。 这些机制的第一点是,根据证据审判,没有仅通过供词就不被定罪的制度、法庭提交证据的制度、集体审判制或臣民参与司法制度的制度、以及嫌疑犯轻(赦免结合)规则等。 这些努力旨在在所有方面的程序机制中防止错误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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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扶养金慎杀”“列用中罚”的大体指导下,西周司法强调对监狱的恐惧和谨慎,反对重刑滥用,提倡慎重审判,重视证据在案件定罪中的作用,把证据作为充分认定罪恶的必要条件。 法律规定,只有犯罪意图没有相应证据的案件不能受理,不能判决(尚书吕刑“是否有意不轻易听话”),防止这种司法权滥用制造冤案的机制坚决精确。 西周还建立了司法检查制度,法律界人士(“理”)必须定期检查审查相关人员和物品的伤口、伤痕、折断情况等,验证事件的事实进行公正的审判(“礼记月令”“孟秋月……命理瞻伤,观察创这个检查程序,实际上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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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西周建立了判别供述真伪的“五听”诉讼程序制度。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要注意当事人叙述时的言语表达、表情、说话气息、听觉反应、眼神等细节,评价其陈述的真伪(是否撒谎)。 当事人无伦次,如果有脸红、呼吸急促、听觉迟钝、双眼无神等特征之一或多个,法官可以认定该词不真实。 这种具有一定心理学基础的证据识别过程也体现了西周司法兼顾实质性公正和过程正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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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西周法律要求诉讼当事人双方出庭证明书。 《尚书吕刑》记载了“两造备,师五辞”(汉族注“古人取囚犯,皆坐”),当时的审判程序面向当事人双方坐下,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量证明,法官对双方的质量证明论 连证人都要出庭作证,接受高质量的正确。 西周《散氏磐》出土碑文中,矢氏有散氏侵犯土地权事件的记录,双方共邀请了25名证人,所有出庭对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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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为了保证司法审判权的慎重行使,西周确立了与“三刺”这一“民主司法”或“公众司法参加”相近的审判程序。 在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中,西周法律规定,周王和司法人员需要听取群臣、群吏和万人的意见(《周礼秋官小司寇》《三刺断平民监狱诉讼中,一报群臣、二报群吏、三报万人》)。 孟子称赞过去经过“左右”“医生”“国人”的三级问卷手续被定罪,成为西周时的集体审判制度的回忆。 这种情况类似于古希腊的直升机审判制和《贝壳驱逐法》。 西周还设立了“司刺”专员,专门掌握“三刺”的运行,协助司寇审理监狱诉讼。 为了保证“三刺”正常运行,法律还规定了具体步骤。 根据“周礼王制”,司寇审理监狱诉讼必须经过“三刺”手续,不可或缺(“司寇正刑明显,听监狱诉讼要三刺”)。 刑事案件可疑的情况下,司法官必须更广泛地征求民众的意见。 如果民众怀疑事件的事实,就无罪释放嫌疑犯(“嫌疑犯普遍和大家在一起。 多疑,宽容”。 青铜器“琵琶生簋”和“琵琶生尊”的碑文出土,记录了西周时的土地侵占事件。 该事件的被告是西周贵族琵琶生,主审官为周王的父辈家大臣招来了伯虎。 铭文称,在案件裁决前,传唤伯虎三次在“信”程序(“余既”“余以邑信有司”“今余已信有司”)中征求意见。 这种臣民集体审判程序显然旨在以程序正义保障审判结果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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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西周建立了司法分阶段报告审查的程序制度。 这个自上而下的审查监督方法,目的是谨慎地把监狱关进监狱,减少错误的发生率。 根据《周礼王制》,在发生重大问题时,其审理结果(包括事实认定、引用法的判决)首先从“史”报告到“正”,从“正”报告到“大司寇”。 这样审查三次后,向“国王”报告。 周王再次命令三公共同听审。 三公审结束后可以向周王报告,最后判决执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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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值得观察的是,为了防止误判定带来的不可挽回的结果,西周确立了从有无疑惑和轻量的大体和相关程序。 根据《尚书大禹谟》和《左传》两者,西周确立了“与其杀人,不如失罪”的怀疑。 《尚书吕刑》记载,当时有“五刑嫌疑宽容,五刑嫌疑宽容,其审克的”、“墨宽容,其刑罚为百锾……大为宽容,其刑罚为千锾”和“五刑嫌疑,各为惩罚”的制度。 这些都表明了西周法律保守行使司法权的大致情况。 当时的疑惑不一定能从赦免中无罪或无条件释放今天人理解的所有事件,而是代替“赎”或惩罚。 在有疑问的情况下,周制考虑了将当事人的损害降到最小,平息民愤,但采取了留下余地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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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西周还建立了法官的违法渎职责任追究制。 通过确定法官的责任,迫使官员慎重司法,防止错误的发生。 《尚书吕刑》记载了关于司法官责任的“五过”制度。 法官不能公正地适用法律使民众服气的,必须用“五过”的制度处罚(“五罚不服,相当于五过”)。 “五过”规定了司法官经常犯的五种不法行为,即权力干涉、公报私怨、徇私枉法、贿赂请求、委托等(“唯官、唯逆、惟内、唯品、惟来”)。 官员有这五种情况之一就必须承担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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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为了保证司法活动公平公开进行,西周统治者为了促进审判结果的公正,建立了一系列防止错误诉讼审判程序。 根据后世“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和操作模式及一些缺点,西周司法制度在重视程序正义、通过正当程序促进案件审判结果公正、重视防止冤案错误的实际机制建设等方面相当优先 在三千多年前的中国,把反欺诈计划设计成这么高的水平是很了不起的。 这个司法文明的历史遗产,值得今天的人们珍惜和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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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标题:普法:西周时期的司法防错机制与程序正义追求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1/17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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