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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公共场所发生意外谁来担责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7阅读:

本篇文章5359字,读完约13分钟

近年来,人们的生活习惯越来越丰富,经常在公共场所吃饭、住宿、娱乐等,在因各种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情况下发生。 不久前,在河南信阳,老人撞上男孩后被居民拦住,双方争吵猝死。 家人将小区的不动产和相关人员告上法庭,案件最近开庭审理。

普法:公共场所发生意外谁来担责

对于意外伤害,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吗? 怎么承担? 事故发生后,受害者该如何维持维权? 你怎么不让这种伤害发生? 这次的“语音版”将特别邀请相关行业的学者、法官、律师和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进行讨论,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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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因情况而异

□程啸

公共场所是不特定的人出入和活动的场所,如公园、游乐园、餐厅、百货公司、银行、地铁、娱乐场所、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动物园、游客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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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和个人场所不同,由于不特定的人出入和活动,人流密集。 如果发生损害事故,会对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害。 因此,为了维持公众的安全,法律规定了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规定保障公众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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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为了防止火灾的发生,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在公共凝聚场所被采用、投入营业之前,建设单位或者采用单位必须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助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没有接受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接受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录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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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时,演出主办者必须按照安全、消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制定安全防卫事业方案和灭火、紧急避难计划。 演出地点必须配备紧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的标志,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 需要临时建设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建设舞台、看台,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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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突发公共情况,《体育馆运营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体育馆运营机构应明确规定场馆和设施满足消防、卫生、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配备安全保护设施和人员,在显眼的位置注明设施的采用方法和几个事项, 体育场馆的运营单位必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应急救护措施和突发公共事预防警报和应急处理计划,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训练和演习。 体育场馆的运营机构应该投保相关责任保险,提供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服务,履行提示购买义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给别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它不仅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且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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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上看,人们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受到损害的情况大致分为,其中之一是因为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服务等有问题,人们受到了损害。 例如,公园早上练习时,因为运动设备有缺陷而受伤了。 进出车站、餐厅、医院等地方时,地面湿透滑倒受伤了。 歌舞厅发生火灾,消防避难门被堵住,客户被烧死,地铁人流拥挤,员工没有维持秩序,因此乘客被击倒受伤,死亡。 在这些情况下,损害的发生没有由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依法履行保障公共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酒店、百货公司、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是安全的 当然,这是通常的损害情况,公共场所的建筑物倒塌、脱落、落下而受到伤害,公共道路上装载、倾倒、遗弃而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如果动物园饲养的动物受伤而咬伤,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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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受到第三者的侵权行为。 例如,银行收钱时遭到强盗袭击死亡,在酒店吃饭时与其他顾客争吵受伤,犯罪分子为了报复社会在车站用刀具砍死客人和路人。 在这些情况下,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是第三者,该第三者当然必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负任何责任。 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有预防和阻止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的观察义务。 例如制定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预防方案,配备相应的警卫,在伤害事件发生时立即通报,救助伤员等。 如果不履行这些义务,就必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者行为给别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应的补充责任是指,首先侵权第三者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其下落不明或者不能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才能根据其过失和原因对侵权第三者不能承担的部分有一定范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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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是受害者自己的错。 例如,公园警告人们冬天不能在结冰的湖面上滑冰,受害者无视警告和说服,主张在湖面上滑冰,结果冰裂掉进水里淹死了。 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依法履行相应的警告、安全防护义务,受害者受到损害后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的,受害者应当自己承担损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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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起来,我国现行法律对人们在公共场所受到损害的各种情况有相应的规范。 另一方面,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该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保证自己在范围内的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和服务的安全,并且对可能发生的损害依法履行警告、安全防护和救助的义务 另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相应活动时,要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履行必要的观察义务,严格遵守场所各管理规定,不能去的地方不要去,不要做不到的事情。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防止各种损害的发生。 (作者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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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管理员的安全义务测量标准

□吴博文

根据上述信息,此案是典型的公共场所受损引起的民事纠纷,死者郭某的家人将居民孙先生和房地产企业一起诉诸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关于这场纷争的基本事实是,在法院审理之前不能落石,但根据郭某家族提出的起诉书,家人认为孙先生制止郭某恶言相向,郭某心脏骤停,得了不治之症。 房地产企业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管理不善,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小区入口严重堵塞,发生纠纷,是郭某死亡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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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在审判实践中尤为常见。 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专门规定了这一点,根据损害的原因,公共场所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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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管理者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直接给别人造成了损失。 第二种类型是别人的损害是第三者造成的,但管理者在这个过程中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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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经接触过对管理者施加侵权责任的纠纷。 李某和周某在银行工作,其间,李某因周某李对该业务的正常处理错误而骂周某,周某马上拉李某的衣领,双方之间发生了多次口角。 银行员工多次上前安慰,最终两人分手。 但是,李某业务准备好的时候,突然摇摇晃晃地倒下晕倒了,被救护车送到医院接受了检查。 后李某主张周某掐死晕倒,要求周某作为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以银行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纠纷是李某对周某言语不全引起的,李某的行为是冲突产生的第一原因,对损害的结果,李某应该承担第一责任。 李某身体不适晕倒,被周某抓住衣领,与两人多次口角有一定关系,因此周某对损失承担10%的责任。 银行员工在冲突发生后立即抵抗、协调、妥善应对,对阻止矛盾恶化发挥比较有效的作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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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审判经验,我认为在评价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可以结合以下几个标准来掌握。 一是法律法规确定了义务标准的情况下,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标准。 二是法律法规没有制定义务标准的,必须使用善良管理者的标准。 三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必须使用高于成人的义务标准。 四是造福安全保障义务人,必须使用比无偿活动更高的义务标准。 (作者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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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的预防管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王帅

百货公司、车站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以及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公共区域管理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房地产服务公司作为管理公共场所和公共区域的典型主体目前重视并积极应对这种典型的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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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区域的管理中,为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房地产服务公司在内部识别和解决各种安全风险来源,消除安全风险。 比如雨雪的天气处理及时处理室内外积水的积雪,不使行人打滑。 定期修剪乔木枯枝,以免发生掉落等。 对外要做安全推进和警告的通知。 张贴警告标志,在大风天气到来之前催促业主自我检查,以免出现上空的落下物等。 另外,不动产服务公司必须选择公共责任保险、不动产责任保险等合法合规的方法向公共场所和公共区域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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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了各种防控措施,但仍不能杜绝个别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房地产服务公司必须立即紧急解决事故。 主要措施是及时救助,对受害者和财产实施必要的救助和防护,不扩大损害。 其次,需要注意保护现场,固化证据。 这对后期的责任划分和追究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一个小区,行人被私人锁绊倒受伤了。 房地产商到达现场后,在与伤者和设置地锁者建立联系后,离开了现场。 结果,后期双方无法同意索赔金额,伤者愤怒地将地链设置者和不动产服务公司告上法庭。 由于现场没有收集硬化证据,房地产服务公司无法说明当时的锁是谁设置的。 结果,由于没有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单独承担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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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事件发生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首先要明确是否在公共管理者的服务区域范围内。 关于信息报道的老人受伤男孩后和邻居吵架死亡的事件,笔者发生在小区公共区域外,房地产服务公司不应该负责其次分析其原因。 由于受害者个体的故意行为、第三者以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难等理由发生的事故,公共场所管理者通常不负责任。 管理不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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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不容忽视。 对许多人来说,一是必须履行必要的观察义务,做好自己的防护,以免不慎发生事故。 二是发生意外的事情时,一定要冷静解决,减少损害,不给予盲目维权,野蛮维权。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来说,必须提高警惕,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性预防和应急解决安全风险。 (作者是北京安恒泰物业管理有限企业常务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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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证据的保存明确责任的归属

□黄远伸

顾客在营业所内受到侵害是一个屡见不鲜的问题,在发生争论的情况下,正确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很重要的。

我代理的典型侵害事件是,小白下班离开办公楼门口时,被放置在不动产上的工程围护用雪糕筒绊倒受伤,门牙脱落,需要人工种牙。 事发时小白非常准确地做了一些工作:一是请现场其他人拍摄照片和视频事发现场的周边情况,绊倒她的雪糕筒的位置,反映房地产没有设置反射条和警告语等合理的注意,诉讼时请这个证人 二是保存所有诊疗记录和票据,诉讼时申请医疗鉴定,明确了人工牙的更换周期和后续治疗费。 法院结合上述证据认定不动产没有充分警告,未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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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干预造成的损害的后果也比较常见。 例如,前几天我代理的事件,李先生的孩子在某家具城的儿童区玩的时候,摔倒相撞,另一个孩子骨折了,受伤的孩子起诉了李先生和百货公司的索赔。 这个事件发生了第三者介入造成的损害结果,在经营场所内发生了,因此需要评价经营者、两个孩子各自的监护人各自有什么样的责任。 李先生观察到儿童区有监控录像,马上请警察录像,说明受伤的孩子趴在地上玩,堵住了通道,其他孩子绊倒了坐下。 说明受伤孩子的父母有一定的疏忽照顾因素。 另外,李先生拍了现场的照片,说明儿童区的孩子数量非常多,游乐设施的通道非常狭窄。 之后,法院认定百货公司空间设计拥挤,没有就儿童数量的合理管理和提示进行告知,应该承担20%的责任,受伤的儿童监护人应该疏忽照顾,承担40%的责任,李先生承担剩下的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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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侵权责任法第37条,这两个实例具有代表性,证明公共场合侵权纠纷时,根据违反义务者可以防止或阻止损害的范围,“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在实务中 区分加害者应该赔偿什么样的损害。 在什么情况下,虽然有损害,但必须由受害者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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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工作者,当事人关注陈述的争论主张是否有证据说明,始终建议通过证据恢复法律事实明确责任。 经营者和受害者都必须合理观察和识别风险防范因素,采取合理措施,在事件发生时不要扩大损失,观察保存相关证据。 比如经营者是否需要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立即取得监视,取得目击者的联系方法等,保存所有诊疗、交通、误工、护理等记录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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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运营商对营业所的环境安全保障是基本义务,但其防止和控制力也有限,对侵害的防御也有一定的延迟,因此提高顾客的预防意识对事故的预防特别重要。 (作者是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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