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从事实与规范关系视角考察分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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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山河谈犯罪构成的性质
从事实和规范的关系的观点来考察的话有两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李山河在“政法论坛”年第二期发表了题为“犯罪构成的性质:事实认知和规范解释模式”的复印件,指出如下。
犯罪构成的性质问题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性和方向问题。 从事实和规范关系的角度考察,目前世界范围内对犯罪构成性质的定位有事件事实认知方法和规范解释模式两种。 从回应的角度,基于事实与规范关系的法理、犯罪构成理论的目标以及犯罪构成的实际副本等方面的考虑,必须将犯罪构成的性质定位于刑事事实认知的做法,而不是法律规范解释的模式。 这种犯罪构成性质的新定位具有法教育学的重要意义,这种新定位深刻体现了犯罪构成的本质,体现在合理选择犯罪论体系构建完整的方向和路径,比较有效地推进犯罪认定的司法实践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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