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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立法模式使用倍数罚金制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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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一般很难被发现,容易发生没有打击力的现象。 对此,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李学华等人在《检察日报》上发表了题为“重视商业秘密犯罪的处罚”的复印件,指出如下。

普法:立法模式使用倍数罚金制

一是重视罚款刑,建立倍数罚款制。 建议提高罚款刑在该罪处罚结构中的地位,取消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无限制罚款制的规定,使用“倍数罚款制”的立法模式,以减弱犯罪者再次犯罪的能力,抑制再犯的可能性。

普法:立法模式使用倍数罚金制

二是增加资格刑。 建议用刑法充实资格刑的文案,施加“禁止从事一定职业”或“禁止担任一定职务”的处罚。

三是改变观念,增强打击力。 在实践中,容易发生起草难的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按照“类似+接触+排除合法来源=侵权”的想法展开取证。 “类似”是指权利人具有商业秘密,侵权人的技术或经营新闻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上相同。 “接触”是指侵权人接触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排除合法来源”不能说明侵权人对其技术和经营新闻有合法来源。 (香平编辑)

标题:普法:立法模式使用倍数罚金制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4/18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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