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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大数据思维变革对司法裁判的启示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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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宜良

想法是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习性模型,看事情的立场、方法、做法,从而决定如何注意和理解世界。 英国维克多·迈尔·申伯格的《大数据时代》一书是大数据研究的先川的作品。 大数据“优于样品,混合优于单一,关联优于因果”的思维变革,带来了认知论、做法论、价值论的哲学变革。 一句话,比起追求小数据时代的正确性、单一性和因果性的线性思考,大数据更强调数据的完整性、开放性和关联性的多种多样的思考,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对事物给予注意和理解,在微观上可以捕捉到任何隐藏的细节。 正如本书的作者指出的那样,大数据开启了巨大的时代变革。 就像望远镜让我们感受宇宙,显微镜让我们观察微生物一样,大数据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改变了理解世界的方法。

普法:大数据思维变革对司法裁判的启示

维克多·迈尔·申伯格在《大数据时代》一书中将大数据生动地比喻成“寻宝游戏”。 司法的本质和核心是评价,是围绕事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公共政策、社会效果等一系列复杂的思考活动。 大数据的完整性思考、开放性思考、关联性思考对司法审判也有很多有趣的启示。

普法:大数据思维变革对司法裁判的启示

一是以完全的思维重新审视事件的事实。 事实是司法审判的基础。 在小数据时代,由于新闻收集和解决能力的局限,人们对核心和主要新闻的正确性很执着。 大数据侧重于强调数据的完整性和混合性,从中可以稍微忽略一些有价值的消息,深入各个相关细节,帮助我们接近事实真相以追求法律司法的明确性为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也多集中于事件的第一或重要事实的正确性,但由于文件资料中记录的任何详细性新闻前后的不一致或模糊,认为没有关系,进行技术上的简化解决,放弃挖掘详细性新闻,事实 从近年来修正的冤案中,也经常缺乏细节新闻的关注和发掘,细节的疑点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引起了误判。 苏力对此表示:“我们相对擅长解决法律(法条)问题,不擅长解决事实问题,不擅长把事实问题和法条联系起来,不擅长结合法条和我们或者我们要解决的谁的生活环境。” 简化或“只有裁剪的事实,才能方便我们标准化、风格化解决”。 这需要以完全的思考重新审视事件事实,走出文件资料的限制,充分关注事件事实的各个细节,发掘细节事实的价值,细致捕捉可疑之处,排除可疑之处,查明事件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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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以开放思维探究法律意义。 在小数据时代,解释被单一新闻封闭,不仅静态地按照概念逻辑展开,而且很难适应现实生活多样化的一些变化,新闻单一很容易扩大细微的错误。 大数据的混合优于单一的开放思维,适应现实的多样和多样的要求。 打开开放信息表达的窗户来理解世界。 “法是有限的,情不自禁”。 法律的抽象性、普遍性和社会生活很多,异质多样化之间的矛盾是很难理解适用法律的地方。 在事实和规范之间,不是封闭的、片面的,而是开放的、反馈的。 法律的真正含义不仅隐藏在法律条文中,还隐藏在具体的生活事实中。 德国学者考夫曼说:“法律的含义并不固定,根据生活的事实而变化。 法律的副本总是不变的,也就是说根据生活本身而变化”。 “无论哪种解释,如果将基本副本的开放性替换为最终、最权威的解释,就会很快吞噬副本的生命。 ”只有不断填充开放的生活事实,丰富法律的意义,才能使法律具有活力和力量。 正如丹宁爵士所说,在审判和判决过程中随着社会的一些变化和时代的迅速发展,应该发表符合生活步伐的新公正判决,19世纪法官发表的法律大致不适用于20世纪的社会需要和社会见解。 用现代社会模式改革它们,不符合今天人们的需要和观点,法律就会停止。 以所谓法律的明确性为名,关闭静态僵硬的机器,反而会伤害法律的生命力。 探索法律的意义和精神,需要司法人员通过开放思维发现和理解法律规范——生活事实之间的关系密码,在规范和事实之间往返的同时获得法律的真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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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用关联性思维提高司法公正的质量,实现良法善治。 在小数据时代,因果关系是简单直接的线性因果关系,不是很多间接的非线性因果关系。 大数据的关联性思维打破了小数据时代的因果思维模式,带来了新的关联思维模式,在宏观层面上具有更敏锐的发现内在力量。 哈比马指出:“法律不是自恋的封闭系统,必须被公民的‘民主伦理生活’滋养,与自由的政治文化相呼应。” 法律与人性、政治、道德、人情等因素交织在一起,有很多微妙的关系。 法律中的很多评价与人性的洞察相关,内在于社会的发现,也依赖于我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观念和习性思考。 愿在刑法中体现法律不强的困难“期待可能性”。 司法实践中,如果不重点分解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线性因果关系,考虑相关的公共政策、道德文化、社会效应等相关因素,司法公正就必须与预期脱节。 回顾和整理近年引起社会话题的事件也聚焦在这些方面。 有些不考虑常识,机器适用法条。 有人不能理解人性的弱点,也有人因“事后诸葛亮式”的理性苛刻而提出超越常人的评价能力。 有些法律与道德对立,接触道德伦理的基础等。 实现法律并不是说实现了正义。 实现良法善治,运用关联性思维敏锐地发现内在的这些关联关系,发现相关事件的发生背景、前因结果、过失状况、公共政策、文化习俗、社会影响等边际事实,使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更符合社会生活的实际,成为社会主

普法:大数据思维变革对司法裁判的启示

维克多·迈尔·申伯格是《大数据时代》的书,“大数据创造了人类生活中前所未有的可量化维度。 在不久的将来,世界上许多现在只依赖人类评价能力的行业都会被计算机系统改变或取代。 ”大数据思维可以丰富和扩展我们的审判思维,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可以成为辅助司法审判的利器,但不能取代司法审判。

普法:大数据思维变革对司法裁判的启示

(作者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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