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亟待树立科学合理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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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中亟待处理的问题之一是海事、农业、工商等行政管理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定起点不完全适应相对人经济的承受能力。 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谭冰霖在《法学评论》中发表了题为“关于行政法上的处罚削减量标准”的复印件。
在一些行政管理行业,立法设置的行政处罚起点与行政相对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不成比例,因此减轻处罚成为执法实践中的习惯方法。 但是,减轻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伴随着不足的合法性问题和行政任意合理性的问题,需要确立科学合理的裁断标准来应对。
从法律适用的立场出发,减轻处罚包括要件裁量和效果裁量两部分,两者共同构成完美的裁量权结构。 在要件裁剪层面,必须通过情节细分技术补充性地创设“经济困难”的裁剪标准,正确认定现有的法定减轻方案。 在效果裁量方面,必须综合运用罪名式量罚和体系式量罚规则,重构现有的幅度减轻处分标准。 另一方面,通过减少处罚种类的数量和性质,建立减轻处罚的裁剪标准。 (香平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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