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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车卖了没过户 出事故谁担责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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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宁宁张玉颖

“这辆车我十年前卖给了亲戚,所以这起交通事故与我无关。 ’在审判现场,曲某兴奋地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原车主曲某出售车后,没有办理通过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曲某被受害者家属告上了法院。 作为车辆登记全权者,曲某真的像他说的那样,没有必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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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2008年4月,曲某把自己所有的汽车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亲戚刘某,但由于双方关系比较好,没有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没有办理转让手续。 年11月,刘某又以1.35万元的价格将这辆车卖给康某,双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但没有办理用户手续。 之后,该车经过多次转让到达张某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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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张某开车使齐某受伤,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警察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张某承担事故的首要责任,某认定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齐某的继承人不承认责任认定,向法院起诉了驾驶员张某、原车主曲某及涉案车辆的保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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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曲某提供了刘某和康某的转让协议,说明刘某已经把车卖给了康某。 为了查明事实,黄骅市人民法院又办理了事故车辆的保险单,明确系康某对该车投保了强烈的保险。 到目前为止,虽然明确了曲某销售车辆的事实,但曲某实际上没有那辆车。 根据法院的调查,事故发生时,该车的实际车主是张某,曲某销售该汽车时,没有废弃、组装等情况,因此曲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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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黄骅法院依法判断保险企业在强保险赔偿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张某承担,曲某在本案中不负赔偿责任。

■法官的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连续购车没有办理名义变更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汽车事故造成的人的损失负责的信》中,关于连续购车,由于交付了车辆,原车主支配该车的运营,也是该车的 在本案中,事故车辆没有作为动产登记为转移占有的生效要件,交付时已经发生全权转移的效力,曲某将车交付给刘某时,不再是车的全权者,因此在本案中曲某对这次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因此,买卖车辆必须及时办理通过手续,不能办理通过手续的,应当留下交易证据供以后调查。

普法:车卖了没过户 出事故谁担责

标题:普法:车卖了没过户 出事故谁担责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2/18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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