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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抑郁症等特殊疾病医疗期的审查和裁判标准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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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茵沉力

医疗期间是指公司员工因生病或非劳动者受伤而停止治疗疾病,不得休息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 关于如何明确劳动者医疗期限,原劳动部发行了劳动部发〔1994〕479号《公司员工生病、劳动者受伤的医疗期间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间规定》)的文件。 部分有特殊疾病,暂时无法治愈,不能提供劳动的职工,如何延长医疗期限,灵活适用医疗期限,原劳动部在劳动部发[1995]236号“《公司职工生病或非原因工人受伤医疗期限规定》” 但是,近年来,新型疾病,特别是抑郁症等精神疾病层出不穷,医疗水平也日新月异,因此这些文件发表早,自身表现模糊,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快速发展的现状,另外,这些文件在特殊疾病的列举、认定上 笔者从司法审判中这种特殊疾病医疗期认定存在的分支出发,分析了精神系统特殊疾病医疗期分支的背景原因,最终从司法审判标准和立法建议两个角度提出了对上述问题的处理途径。

普法:抑郁症等特殊疾病医疗期的审查和裁判标准

一、特殊疾病在医疗期限认定上的差异

《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公司员工因生病或非原因劳动者受伤而需要停止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至24个月的医疗期。 》上述规定实际上将“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公司工作年限”两个条件作为明确医疗期限的标准,容易将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与社会以及对本公司的贡献相结合来考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与特殊疾病相比,《医疗期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是:“根据现在的现实情况,对于患有部分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麻痹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情况下,得到公司和劳动主管部门的批准,适当 ”。 由于该通知文件的规定有很多理解的模糊性,司法实践在审判认定标准上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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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是种类的定义还是性质的定义。 《医疗期通知》中特殊疾病的列举,疾病种类的列举还是疾病性质的严重程度的列举,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有很大的争论,引起了通知中未包含的特殊疾病是否适用24个月医疗期或列举范围内的病情认定标准问题的争论。 首先,“医疗期通知”的形成时间早,通知内只有癌症、精神病、麻痹这3种疾病是特殊疾病,可以考虑使用“等”的驾驶条件,而不是将特殊疾病中包含的种类列表化。 其次,通知内提到的精神疾病、瘫痪等特殊疾病也缺乏确定的法律定义和医学专业定义、具体的司法评价标准。 综合以上两个原因,笔者认为该通知中所说的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应指劳动者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在法定的普通医疗期间内无法恢复正常就业的情况,而不是对劳动者患病疾病种类的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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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个月是固定医疗期还是有限医疗期。 《医疗期通知》第2条关于24个月医疗期的适用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两种不同的认知。 有意见认为,该规定对患有特殊疾病的工人来说是关于固定医疗期的规定,即被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工人必须享受24个月以上的固定医疗期,如果被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另一种意见认为,这项规定是有条件地限定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限。 即使患有特殊疾病,也必须首先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计算工人的医疗期限,根据医生的指示,继续治疗,只有在24个月不能治愈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条款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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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司法审判中,北京、上海地区的人民法院多承认第一观点,认为如果患特殊疾病,应该直接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 但是,有些地方规定和司法审判有不同的情况。 《广东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疾病医疗期问题的信》(粤劳社函[2004]250号)说:“职工患有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必须按照劳动部发行479号的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年数、本公司的工作年数进行计算。 笔者认为,工人患有严重疾病时,应该在医疗期间采取特别措施。 特别是中国低收入工人的基数依然庞大,与重大疾病社会保障制度还必须等待完全的现状相比,我理解将《医疗期通知》直接给予特别疾病24个月的医疗期有合理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例子——《梁介树诉南京乐府饮食管理有限企业的劳动争议》。 我认为通过严格特殊疾病的认定标准和范围,可以保护真正患有重病的工人,减轻公司不必要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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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神系统特殊疾病医疗期分歧的背景和成因

为了正确理解《医疗期通知》中关于精神系统特殊疾病医疗期的规定,笔者首先分析了文件的历史背景和冲突的现实原因。

“医疗期通知”产生的历史背景。 《医疗期通知》是1995年发布的,当时没有发布劳动合同法( 2008年),对于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全,特别是患有特殊疾病,需要长时间治疗的工人,医疗期间 另外,因为生病得不到新的劳动机会,陷入了失去获得新医疗保障可能性的困境,所以医疗期间通知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的劳动者的医疗期间为24个月的固定期间,被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延长。 但是,这份文件是劳动部颁发的部门通知,文件的规定缺乏立法审查的严格性,以比较粗放简单的方法列举了通俗的疾病名称,因此引起了法律适用上的理解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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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冲突加剧的现实原因。 《医疗期通知》年代早,文件规定简单,复印件也严重滞后于社会、医疗水平的迅速发展,引起了司法审判中类方案冲突的加剧。 《医疗期通知》发表以来已经过了25年。 现代医疗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险制度的普及、早期癌症、轻度精神病患者等多种症状得到比较有效的控制,治愈率高,即使与原机构解除劳动合同,也能得到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制度的比较有效的保障。 除此之外,抑郁症等新型精神疾病已被社会认知,成为精神疾病的重要组成部分。 简单认为抑郁症、焦虑症没有列在《医疗期通知》中,简单认为疾病没有达到癌症、瘫痪的严重程度,不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就不能实现实质性的公平,也不利于司法审判尺度的统一。 因此,笔者认为,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水平的迅速发展,人民法院在认定特殊疾病标准时,不能机械地以癌症、精神病、麻痹三种疾病为基准,疾病是否妨碍工人的正常就业,需要长时间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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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疾病医疗期间的司法审判标准和立法建议

司法审判标准。 根据前言的分析,在与精神系统特殊疾病相关的医疗期间事件的审理中,可以确立如下几个规则:第一,根据医疗诊断认定医疗期间。 在司法审判中,人民法院不应该把工人患病的疾病名称定性构成特殊疾病,据此认定医疗期限,而是严格结合工人提交的医疗机构病情诊断情况的证据资料,使工人患病的疾病严重影响业务 审查是否是严重损害身心健康的特殊疾病,认定是否应该给予更长的医疗期限的第二,不得强迫劳动者进行精神鉴定。 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工人,不得将是否属于“精神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工人。 这个举证责任的分配方法与强制劳动者接受“精神病”的鉴定一样,既不符合立法的本义,也不符合人权保护的大体,缺乏司法关爱和司法文明。 精神卫生法第27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进行违背本人意愿明确有无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因为在没有规定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事件中劳动者拒绝鉴定“精神病”,认定不能提出证据,不应该承担败诉的责任。

普法:抑郁症等特殊疾病医疗期的审查和裁判标准

立法草案。 第一,对原劳动部颁发的与医疗期间相关的规定、通知等文件,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及时更新的文件,用行政规则等方法进一步确定其法律效力。 第二,要进一步细分确定需要享受特殊医疗期的特殊疾病种类和标准,可以用列表式提高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避免不明确司法过程中的执行标准。

普法:抑郁症等特殊疾病医疗期的审查和裁判标准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标题:普法:抑郁症等特殊疾病医疗期的审查和裁判标准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5/19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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